印順導師對懺悔思想之詮釋(林朝成)
林朝成教授:印順導師懺悔思想之詮釋(第六屆印順導師思想之理論與實踐--「印順長老與人菩薩行」學術研討會文章)
印順導師對懺悔思想之詮釋
林朝成(國立成功大學中文系教授)
論文摘要
懺悔思想的探討,應是人間佛教的重要環節。中國佛教經懺法事的盛行,印順導師認為是佛法衰敗的現象。導師認為初期佛法的懺悔說是人間佛教最理想的懺法,由「佛法」的懺悔說走向「大乘佛法」的懺悔說,其構成因素有待多面向的探究。導師對懺法的詮釋策略,不在于深化佛教懺法之所不足,而是以「佛法」的懺悔說為原型,探討懺悔法門在歷史演進中所面對的課題與信仰氛圍,如何歧出、異化成大乘佛法的懺悔法門,以明大乘懺法所顯揚特色之方便義。
本文從三個面向探討印順導師對懺悔思想的詮釋:(一)歷史成因的同情理解:從1、律懺所遭遇的事實困難;2、「十方佛現在」說的流行;3、佛教業報說的發達等三個成因,來說明歷史脈絡;(二)宗教心理的文化適應與淨化:導師主張宗教的本質是「人類意欲的表現」,「十方佛現在」的信仰是神的佛化運動,表現了佛法淨化印度神教的特質,「深信如來功德」則源于佛陀的慈悲,這兩項前提所構成的深層宗教意識,使大乘佛法走向易行道的順成之路;(三)宗教教義的批判:導師針對「大乘佛法」的懺悔說提出三個批判觀點:1、經由懺悔,可重罪輕受,卻不可滅盡罪業;2、煩惱不可經由懺悔滅除;3、懺悔涵義的不斷擴大,不可混淆懺悔思想的分際。由此三個面向,本文提出印順導師對懺悔思想的多元詮釋與時代關懷。
關鍵詞:印順、懺悔、十方佛現在、業障、人間佛教
一、本文問題意識
細讀印順導師〈懺悔業障〉[1]與〈經懺法事〉[2]二篇文章,發現導師談中、印佛教懺悔法門是二樣的心情。在中國佛教的教化中,經懺法事最為流行,然元明以來的佛教主流著重于消災植福、消業超度,雖適應中國「慎終追遠」的孝思,但對中國「經懺法事」的泛濫,導師總覺得是佛法衰敗的現象。導師〈經懺法事〉一文略述中國佛教法門的發展與流弊,其書寫的態度是抽離內在的心境,僅客觀描述佛教的史實,筆觸有時不免批評與建議,語氣卻是平淡溫和。
「經懺法事」本出于大乘的方便道,依導師的卓見,在認為初期佛教的理想懺法,因十方諸佛現在的信仰……,而使懺法開展出新的方式,在重信的大乘教典中,「懺悔業障」成為修行的方便,「大乘佛法」的懺悔說所呈現的特色便和懺悔的原意扞格歧異,彰顯出非常不同的意義。導師〈懺悔業障〉一文的書寫態度,是關懷式的介入,議題也呈現出必要的張力,使大乘佛法懺悔說的論述,有宗教的縱深與詮釋的策略。
抽離/介入二種書寫態度的對比,使筆者在閱讀《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時注意到一個有趣的問題:「理懺」的思想在導師的論述中,隱沒不彰,似乎不占有重要的地位。導師概說靜谷正雄《初期大乘佛教之成立過程》的論述,認可靜谷式的主張,即「懺悔」法門所說的罪業隨心、空不可得的「理懺」,是受到了《小品般若經》的影響[3],然導師並未進一步加以評述或發揮。論「大乘佛學」時,導師言明大乘的戒學和定學,都受到了「般若法門」的影響,即使是不屬智證而重信行的「懺悔法門」,也有了「理懺」之說[4]。言下之意,懺悔法門的旨趣,本不在「理懺」的發展。然中國懺法,從天台以來,說明懺悔何以能滅罪的理據,皆以般若空觀的「無生懺法」、「理懺」為徹底的根本的解說與修行。因此,探討導師的懺悔思想與詮釋方法,不僅可反省環繞在懺悔思想的基本成見,對于懺悔思想的重新定位與受用,也應有其積極的意義。
二、歷史成因的同情理解
「懺悔」一詞是由梵文「ksama」與「apatti-pratidewna」二字翻譯而來,「ksama」音譯為「懺摩」(或叉磨),意譯即容忍之義,引伸為「對人發露罪惡、錯誤,請求別人容恕,以求改過。」[5]「apatti」可翻譯為成「過失」或「違法」,「pratidewna」意譯為「悔」,直譯為「說」的意思,所以「apatti-pratidewna」即「說明(罪)過失」[6]。在佛法中,僧眾如有了過失,必須懺悔自己所犯的過錯,否則內心的負疚不安,失去了被對方容忍寬恕的良機,隱覆起來的過失,終見不了陽光,傷害了個人和團體的清淨。僧團的規制要求犯過的出家弟子,真心悔悟,請求懺悔,所犯的過失除了極輕的「心悔」外,犯者需依其輕重,或向一比丘、或向四比丘、或向二十比丘僧前說罪,並依法舉行出罪手續,方可回復清淨比丘的身份,這種道德感化團體氛圍所呈顯的「事無不可對人言」的質直心境的制度設計,令導師對律懺(作法懺)有高度的讚揚與信服:
懺悔以後,人人有平等自新的機會,旁人不得再提起別人從前的過失,諷刺或歧視。如諷刺歧視已懺悔的人,那就是犯了過失。僧伽中沒有特權,實行真正的平等、民主與法治;依此而維護個人的清淨,僧伽的清淨。「佛法」中懺悔的原始意義,如佛教而是在人間的,相信這是最理想的懺法。[7]
佛教的懺法可能是世上最早的心靈成長團體,在共同信任與相互規勸扶持的氣氛中,對自己完全的真誠坦白,以共修而達成佛道。因此,印順導師對懺法的理解,並不在于深化佛教懺法之所不足,而是以原始懺法為原型,探討懺悔法門在歷史演進中所面對的課題與信仰氛圍,如何歧出、異化成大乘佛法的懺悔法門,以明大乘懺法所顯揚的特色之方便義。
印順導師綜合歸納「大乘佛法」的「懺悔」有三大特色:(一)向現在十方佛懺悔;(二)懺悔今生與過去生中的惡業;(三)懺悔罪過涵義的擴大。[8]第(一)項屬懺悔說的形式,第(二)、(三)項屬懺悔說的內容。「大乘佛法」的懺悔說從形式到內容皆與「佛法」的懺悔說相異,那麼大乘的懺悔說與「佛法」的懺悔說乃「不可共量」,它是懺悔說的另類詮釋。因此,從歷史成因同情解釋懺悔說的異質發展,便是導師所采用的歷史詮釋法。
釋尊「依法攝僧」,作法懺原是為了使出家眾過著和樂清淨的僧團生活。因此,根據罪行的輕重,分為大眾前懺悔、小眾前懺悔、一人前懺悔,或責心懺悔,這原是為了兼顧保護當事人同時保障僧團的清淨作為,發露罪行接受僧團的適當處置。「出罪」後內心恢復清淨,就消除了內心的障礙,順利修行。然大乘佛法的懺悔說,向現在十方佛懺悔,便逾越了僧團的律制,走向信仰(面對十方佛)的內心告白,這種內省式的懺悔,僧團並沒有提供支持與慈悲的力量,所以「出罪」清淨的對象在于十方佛的慈悲與容忍,因而走向以信仰為主體的懺悔說。
印順導師認為由「佛法」的懺悔說走向「大乘佛法」的懺悔說,其歷史成因有三:
(一)「懺悔」所遭遇的事實困難;(二)「十方佛現在」說的流行;(三)佛教界業報說的發達。釋尊為比丘眾制定的懺悔法,是在真誠感化中,所作的律制處分,那麼在家弟子又應如何懺悔呢?在家弟子自由的信奉佛法,松散的不成組織,所以並沒有在家眾所適用的懺悔法。從《阿含經》所見到的例子,在家眾自覺己過,則是直接向釋尊懺悔[9]。又有婆羅門的門徒毀謗辱罵世尊,心知過錯,也是于佛前言「我實有過,嬰愚無智,所為不善,唯願如來,聽我懺悔。」[10]之後,蒙佛聽許,歡喜而去。佛法的流布發展中,為了適應世俗,滿足在家眾的懺悔需求,佛教也采取了印度傳統的布薩制。在家眾則從布薩法中,至誠發露,懺悔諸罪,淨化自心。導師認為在家眾想受近住戒,過著近于出家的清淨生活,然由于事實的困難(如年老或住地無清淨僧團),不能到寺院中去,就變通為從受盡形壽戒的在家弟子受持八戒,也就不必向僧眾懺悔,因而「在十方佛現在的信仰流行中,大乘就向十方佛懺悔,這是一項最可能的原因」。[11]導師這項推論,論據是有疑義的。若允許從受盡形壽戒的在家弟子受持八戒,應是鞏固了「佛法」懺悔說的流行,使布薩制廣為推行至在家眾的團體,或許可發展出在家眾的教團組織,怎麼說是轉向十方佛懺悔最可能的原因?這之間的歷史因果,仍有待探討。至于僧團中依法懺悔的困難,導師認為最可能的原因是犯戒者內心罪惡感的趨使,等待因緣條件滿足再行懺悔,已不足以滿足出罪的渴望,因而轉向十方佛懺悔。導師這項推論假定了「佛法」懺悔說的僧團與「大乘佛法」懺悔說的僧團,是同質性大于異質性的僧團。然若「大乘佛法」的僧團與「佛法」的僧團的關系是斷裂的、不連續的,導師的推論便有待商榷。
「十方佛現在」是「大乘佛法」懺悔說的總樞紐。從現實人間的佛陀(釋迦牟尼佛)發展到多數的理想的佛陀觀,導師認為是將一般宗教意識的神性,經佛法的淨化,表現為神的佛化[12]。或者說,如來的法身的神格化,如來的真實壽量和色身,是常住恆有,無有邊際;如來的智及能力,也是無所不知、無所不能[13],這是進入「十方佛現在」的信仰先驅。因此,佛陀觀為滿足人類宗教上的情感,引出佛身常在的信仰,依修行成佛,佛佛平等的原則,再發展成十方世界十方佛,每一世界皆有佛住世的理想,便成為大乘佛法的流行。「十方佛現在」,大乘的信行者依此主流核心信仰,改寫懺悔的意義,懺悔主為諸佛菩薩,仰佛功德慈悲,懺悔效力不斷地擴大,便在這一宗教意識下順當的發展。所以,「十方佛現在」是自變數,「大乘佛法」懺悔說的意義生成與轉變,則是依變數,在家眾與出家眾佛法懺悔說實踐的困難,何以轉向十方佛懺悔,這之間的歷史線索複雜,其可能性或可從這個角度來理解。
律制的懺悔,原是比丘對現行違犯的懺悔,行懺者必須坦白承認所犯的罪行,心生慚愧,去惡向善,使身口意恢復清淨。懺悔時要明確認識罪名與罪種,如果是同類則合併懺悔,異類則分別懺悔。同時,應將罪名寫下,隨罪數稱之,如果不明白罪名,無犯說犯,重犯說成輕犯,如此種種的錯誤,不但不能懺除過失,反成身心的牽累。
道宣《行事鈔》說懺罪的自知自見,「故須照達罪懺明逾水鏡,使彼比無私隱,情事有相應,則可為順教佛子矣。」[14]「佛法」的懺悔,在家出家容有差異,如明鏡照徹罪業,應是共通的精神。因此,懺悔所意指的都是針對這一生所做惡業,請求懺悔。
然「大乘佛法」的懺悔,則是懺悔無量世(不只今生)所作的罪業。無始以來的惡業,如何發露陳說?又如何淨除罪業?印順導師以一般人所熟悉的「普賢菩薩行願贊」為證,說明大乘懺法是就一切惡業的根源來懺悔,「一切惡業,不外乎貪、瞋、癡(總攝一切)煩惱所引發,依身、語、意而造作,所以在十方佛前,就這樣的發露陳說—懺悔了。」[15]就理論的要求而言,導師依《舍利弗悔過經》說明「懺悔業障」有二個前提:一、十方諸佛現在的信仰。二、業障極其深重而可以懺悔的信仰。[16]
「十方諸佛現在」屬信行人求成佛道的根本信仰,基本取向雖不同于重智的法行人,導師認為可同源于「佛涅槃後,佛弟子對佛的永恆懷念」大乘佛法興起的主要脈絡。[17]「懺悔業障」導師認為因佛教業報說的發達,並在「一切業皆可轉故,乃至無間業亦可令轉」的啟發下,意想到過去惡業如何消解淨除的問題,由此引生懺悔宿生惡業的思想。[18]導師對這二個前提歷史成因的說明,使我們對懺悔說的歷史詮釋,有條理解的線索。
三、宗教心理的文化適應與淨化
印順導師認為宗教的本質就是「人類意欲的表現」,這顯然是從宗教心理學與宗教人類學角度的詮釋:
依佛法說:宗教的本質,宗教的真實內容,並不是神與人的關系。宗教是人類自己;是人類在環境中,表現著自己的意欲。宗教表現了人類自己最深刻的意欲,可說是顯示人類自己的真面目。[19]
「人類意欲的表現」所成就的宗教,其創新的發展,導師認為必然是著重于人類的自我淨化,即「自我宗教」:
自我宗教:人類是要求自我生命的永恆、福樂、平等、自由、智慧、慈悲。耶教、回教、佛教、印度教中的吠壇多派等,都著重于自我的淨化、完成,都屬此類。[20]
「自我宗教」為宗教的最高理想,其實質乃是自我的新生:
自我宗教不是別的,只是人類自己意欲的表現——自己的要求新生,雖有以為獲得他力的加被、拯救,而實是自力自救,惟有自己才能救自己。[21]
導師認為人類意欲的表現,有的宗教是不完全表現,即將意欲也表現于自然界中,有的宗教則是意欲的完全表現,也就是只向內表現于人類自身。依導師的判斷,能將人類意欲充分表現,而且表現于人類自身者,就只有佛教,其余的宗教都可說是人類意欲的不完全表現,或可說是人類意欲的向外表現。[22]
當人類意欲向外表現時,不論是一神教或多神教,不外乎是神格化的表現,導師對神教的理解是從人類意欲的外射而神格化來說明:
我從佛法得來的理解,神只是人類無限意欲的絕對化。……神是隨人類的進步而進步,發展到最高神,那就是永恆的;無所不在,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絕對的權力,主宰著一切,關懷著人類的命運。自我意欲的絕對化,想象為絕對的神。直覺得人——自己有神的一分神性,于是不能在自己身上得到滿足的,企圖從神的信仰與神的救濟中實現出來。[23]
從原始佛法純粹的向內的人類意欲的表現,到大眾部系的理想佛的神格影射,進一步發展成向外不完全意欲表現的「十方佛現在」的信仰,大乘佛教神的佛化運動于焉完成。筆者以為,大乘佛教信行者的主流信仰,可說是佛教對印度宗教的文化適應,佛教與文化的關系並非主導、規范或排斥的關系,而是表現為溫和的調節、引導與淨化關系[24]。所以神的佛化,如印順導師所言,仍表現了佛法淨化的特質:一、佛是修所成的。二、佛不會懲罰人、唯有慈悲。三、修行成佛、佛佛平等。[25]依此特質,我們對大乘佛法的懺悔說的發展,有著根本的解說。
「十方佛現在」是大乘佛法懺悔說的根本前提,佛的慈悲感動著所有犯過、心中憂惱的眾生,向佛懺悔,求佛慈悲寬容接納,眾生意欲的表現轉化歧出原來律制的作懺精神,大乘的行者,在神的佛化氛圍中,宗教意識的向外表現,使懺悔表現信仰的力量。《舍利弗悔過經》說:
所以從十方諸佛求哀者何?彿能洞視徹聽,不敢于佛前欺;某等有過惡,不敢覆藏。[26]
佛臨在的意識,超越良知的動盪,過惡以清晰聚焦的面貌,呈現于佛前,這種佛的現前意識,有如導師所言,「現在十方諸佛,雖是沒有看見的,但在信心中,與神教信仰的神,同樣是存在的。」[27]于是,大乘四部信眾奉行懺悔法門的,便轉向十方佛禮拜懺悔。
懺悔法門的另一前提是「深信如來功德」。依導師的研究,漢譯的佛典,凡稱揚如來名號及功德的,都與懺悔罪有關,都表示念佛名號,有滅罪的功德[28]。這也顯示了信行大眾隱藏在儀式化的懺法背後的心理焦慮。此焦慮來自于佛教業報說的極端發展。現有《犯戒罪報輕重經》說:「犯眾學戒,如四天王天壽五百歲墮泥犁中,于人間數九百千歲。」[29]眾學法包括了比丘比丘尼言語(口業)及行住坐臥(身業)的正當威儀,其目的在于訓練僧眾成為一般大眾敬仰的模范。犯眾學戒,在律懺中為「責心悔」,只需一念悔心就可懺除。如此微小罪,在《犯戒罪報輕重經》中竟會墮入地獄受報九百千歲,何其罪重!導師認為「罪業深重,可以使人反省悔改;但業力過重,也會使人失望,失去向上修道的勇氣。」[30]因此,仰賴佛之功德,懺除罪過,要求新生,以順求佛道,則是深信如來的功德的另一動力吧!
「十方佛現在」、「深信如來功德」為大乘懺悔說的前提,對比基督宗教「悔改」的條件說,有助于我們了解其和一神教的相似之處和取向的差異。基督宗教談悔改的條件有三:(一)對罪的謙遜承認;(二)樂意為倫理悔改付出努力;(三)接受聖寵[31]。第(一)、(二)項條件應可共通于「佛法」與「大乘佛法」的懺悔說,唯「罪」的涵義各有不同。第(三)項條件的話,則佛法的懺悔說並沒有這樣的觀念,大乘佛法由于「十方佛現在」和「深信如來功德」的宗教思想,對于接受聖寵應能默會相契。「悔改的每一步都是以天主聖寵的內在感召為前提的,這是教會的一個基本信條。」[32]悔改的目的與意義是與主共融,天主國的降臨及人類的得救,接受聖寵,即聽從他的聲音,打開心門,回應聖寵的呼召。聖寵感動激勵人心,使人決定過一種新的生活。然人可以執迷不顧,拒絕天主聖寵的呼召,天主也可能不再賜與悔改的聖寵,不再顧念。因此,聖寵乃天主與人的關系,悔改是恢復對盟約之主的鍾愛。悔改所彰顯的神人關系的盟約意涵,是「深信如來功德」的大乘懺法所不曾有的,如來功德源于佛陀無量的慈悲,它並不在條件式的關系中,照顧或不顧人類。因此,深信如來功德與修成佛道之間,只有順向的助成,並無逆向的內在緊張與疏離。這在大乘佛法懺悔說的文化適應中,乃建基于信仰的易行道的順成之路。由此順成之路,終使大乘佛法轉變成重信行的懺悔法門。
四、宗教教義的批判詮釋
中國佛教的特質在圓融,懺法也不例外。智者大師所制《法華三昧懺儀》、《方等三昧懺法》、《請觀音懺法》、《金光明懺法》四部懺法,共通的特質為:事懺與理懺融攝,[33]此便是懺悔的圓融精神。智者大師立三種懺法,這在《釋禪波羅密次第法門》中有綱要性的說明:
今明懺悔方法,教門乃復眾多,取要論之,不過三種:(一)作法懺悔,此扶戒律以明懺悔;(二)觀相懺悔,此扶定法以明懺悔;(三)觀無生懺悔,此扶慧法以明懺悔。此三種懺悔法,通三藏摩訶衍,但從多為說,前一法多是小乘懺悔法,後二法多是大乘懺悔法。[34]
三種懺法,各依戒、定、慧三學的原理而設立,其所對治的對象也有所區分:
罪有三品:一者違無作起障道罪;二者體性罪;三者無明煩惱根本罪。通稱罪者,摧也。現則摧損行人功德智慧,未來之世三涂受報,則能摧折行者色心,故名為罪。[35]
作法懺所要懺除的是依戒相而定罪業之遮罪,取相懺所要懺除的是罪業緣起感果之體性,無生懺所要懺除的是不知罪源根本無明煩惱之罪,三種懺法各有對治之罪業,成就懺法的根本原理。
中國佛教以大乘佛法為主,三種懺法的流布過程中,對作法懺頗為輕忽,教界大多以作法懺是小乘法為由,放棄作法(律)懺,改行大乘懺悔法[36]。作法懺(律藏)不行于中國,道宣、藕益大師皆有所批評,藕益認為作法懺不可或缺:
若必恥作法,而不肯奉行,則是顯惜體面,隱忍覆藏,全未了知罪性本空,豈名慧日?故今獨扶作法,正所以為理觀之本。[37]
為了體面問題,不願當眾懺悔,可能是在中國文化背景下,不願奉行作法懺的重要原因,這在《薩婆多部律藏》也透露出同樣的訊息:
有六種人犯眾教罪,對一比丘說,除其罪,得名清淨。何謂為六?一者,遍持經藏;二者遍持律藏;三者遍持論藏;四者性極羞愧,若說其罪,懷慚至死;五者眾中最老上座;六者大福德人。[38]
上述的六種人,不論是犯了輕戒或重戒,都可以用「悔過法」向一人宣說悔過,即可達到懺除戒罪的目的。這無非是顧及體面的變通辦法。由向一比丘懺悔,進展到在十方佛前懺悔,可能是個歷史發展的線索。
道宣、藕益主張作法懺的重要地位,然其歸趨,終以大乘懺法為究竟,「獨扶作法,正所以為理觀之本」,這只是說作法懺是基本的工夫,不可偏廢,所謂的「本」是基本,並非根本的究竟。由此脈絡來看印順導師的懺法說,便可明白其詮釋的批判性。
印順導師論大乘佛法懺悔法門時,並不多談三種懺法,也不以其體系的圓融完整為高,反而是就根本的前提,質疑大乘懺悔法所宣稱的懺除罪業的合理性。導師探求佛法的方法是「從現實世間的一定時空中,去理解佛法本源與流變」[39],導師所闡揚的佛法是「立本于根本(即初期)佛教之淳樸,宏闡中期佛教之行解(「天」化之機應慎),攝取後期佛教之確當者,庶足以復興佛教而暢佛之本懷。」[40]這樣的抉擇取向,筆者暫稱之為批判詮釋的佛學研究法。
印順導師針對「大乘佛法」的懺悔說提出三個根本問題:一、罪業真的可依懺悔而除滅嗎?[41]二、煩惱,怎麼也可以懺悔呢?[42]三、懺悔涵義的不斷擴大,它的限度在那里?[43]把握這三個關鍵問題,便可了解導師說懺悔法的旨意。
大乘佛法的易行道,特重懺悔無始以來的惡業,導師認為這可能是受佛教業報說發達的影響。[44]有情因惑而造業,因業而受苦,所造之業,在受報之前,業力不失,然而感報之業既是少數,且眾生又因惑而不斷造作新業,無始以來所累積的業是難以計數的。然已生之業,如沒煩惱的「發業」與「潤生」[45],就都不成為招感生死的業力,失去了感報的可能性。《雜阿含經》云:「若有業而無煩惱、愛、見、無明者,行則滅。[46]」因此,業報並不值得佛弟子恐懼,重要的是由知苦、見苦而引發出離心,證無我以斷除煩惱。大乘佛教因業報說的流行,提倡「懺悔業障」,然業障真可懺除?
導師引《十住毗婆沙論》的說明,以立己見:
我不言懺悔則罪業滅盡,無有報(異熟)果:我言懺悔罪則輕薄,于少時受。是故懺悔偈中說,若應墮三惡道,願人身中受。……又如阿闍世害得道父王,以佛及文殊師利因緣故,重罪輕受。[47]
筆者以為,懺悔業障,使精神生命的存在新生,生命存在的意義,站在理想的高度重新定向,一時中斷了業障的持續效應,以致于改變了業障的受報形態與強度。懺悔業障,雖不能說使罪消滅,卻可以使罪業力減輕,「重罪輕受」。對大乘懺悔法門宣稱「罪業滅盡」,導師質疑其合理性,後起的經典,取意不同,透過改寫的策略,提倡懺除業障的理想,導師並不表贊同。
煩惱是一切不善法的根本,如《成佛之道》所言:「佛攝諸煩惱,見、愛、慢、無明。我,我所攝故,死生永相續。」[48]要解脫生死,滅諸煩惱,主要是智慧的力量。我、我所見為煩惱根本,因此,證無我方足以滅煩惱。證無我是到達無惑、無所取、無有漏業、無苦的安穩境地。無惑則離無明,智慧生,得慧解脫;無所取則離貪欲,得心解脫;無有漏業則不再輪迴;無苦則得安穩寂靜。證無我就是證得涅槃。[49]
那麼,如何證無我?經上常說:
當觀色無常,如是觀者,則為正觀。正觀者,則生厭離;厭離者,喜貪盡;喜貪盡者,說心解脫。[50]
無常想者,能建立無我想,聖弟子住無我想,心離我慢,順得涅槃。[51]
歸納起來,證無我有一定的次第:無我正觀→厭離→解脫。舍棄無我的正知見,又如何滅除煩惱?導師對大乘懺法宣稱懺除煩惱罪根,以疑問句的形式:「煩惱,怎麼也可以懺悔呢?」提出他的批評。
大乘懺法以去除煩惱罪根為根本理趣,導師懺悔法門不可懺除煩惱的說法,實推翻了大乘懺法的中心思想。依智者無生懺的觀法,罪的根本是心,能夠觀心無心、觀罪無生、罪福無主、罪性本空,那麼沒有什麼罪不可滅的。[52]且就大乘懺法成佛道的終極關懷來說,不但凡夫須懺悔,乃至十地,等覺菩薩亦需懺悔。《光明文句》言:
菩薩地未窮至極,如是等位皆須懺悔滅除業障。……十地雖證中,地地皆有障,未窮于學,不得無學,應須懺悔滅除業障。又十信雖三智圓修,但是方便陀羅尼。十住已去乃至等覺已來,祇如十四日月,非十五日月,匡廓未圓,光未頓足,暗未頓盡,應須懺悔滅除業障。[53]
永明延壽也有相同的觀點:
至十地中,尚有二愚。入等覺位,一分無明未盡,猶如微煙,尚須懺悔。[54]
那麼,懺悔可滅除煩惱,應是可以成立的。但仔細考察,菩薩的懺悔是成佛道終極關懷的呼召,所以能滅煩惱的方法,則是空觀的智慧,懺悔雖然意義深長,但仍屬空觀的方便助緣,並非滅除煩惱的主因。
這從十科儀軌可以得到證明。《法華三昧懺儀》十科儀軌的組識是:一、嚴淨道場;二、淨身;三、三業供養;四、請三寶;五、讚歎三寶;六、禮佛;七、懺悔;八、行道;九、誦經;十、坐禪實相正觀。十科之第七「懺悔」包含「懺悔六根」勸請隨喜、回向及發願,通稱為「五悔」。[55]「五悔」的能懺法內容實不足以滅除煩惱的。真正滅除煩惱的力量是「坐禪實相正觀」這二者原是不同的行法,現將十科儀軌統稱為「懺儀」,實過度擴大了懺悔的意義。
那麼,懺悔涵義的不斷擴大,它的限度在那里?中國圓融的整體觀,將懺悔法門擴充至實相觀、空觀,實混淆了懺悔的分際。當印順導師「立本于根本(初期)佛教之淳樸」,對懺悔法門的能懺悔、所懺悔的內容不斷擴大,表示異議,這也難怪他不討論理懺、無生懺的內容與評價,在導師的思想中,這該屬于慧觀的范疇,而不是懺悔的領域。
五、結論
原始佛法的懺悔說是在道德感化中,所作的法律處分,就人間佛教來說,它是理想的懺法。大乘佛法的懺悔說是在「十方佛現在」與「業報說」流行的適應中,世俗信仰的淨化與修行的方便。中國佛教的懺悔說,則是重圓融精神的宗教特質中,統整與融攝戒定慧三學所成就的信行與智證的龐大體系。印順導師直探本源,對于懺悔原義不斷地改寫與擴大詮釋,提出他的理解與抉擇。本文從歷史成因的同情理解、宗教心理的文化適應與淨化和宗教教義的批判詮釋三個層面,分析導師對懺悔的詮釋思想,以明懺悔說的多元詮釋與過度詮釋。
過度詮釋稀釋了「原義」,甚至背離了「原義」,使我們看不到懺悔思想原來所在的團體溝通倫理和助人倫理的脈絡,懺悔的價值在于它可能對未來的行為和悲願具有淨化、改善之作用,所面對的不只是過去的業報,而是未來的新生,這種重新定向的功能,也可用來評估大乘佛教信行者的方便義。然從印順導師所讚揚的「佛法」懺悔說,其對象局限于出家眾,在家眾的懺悔需求影響了懺悔法門的推行與文化的生根,對于在家居士的布薩制度和懺悔說,其原貌已難在現存的文獻資料中具體呈現,研究者雖斷言,佛教的歷史中,在家布薩確實存在過![56]從「布薩」制恢復公開的懺悔儀式,使出家在家眾皆有發露,重新獲得身心情淨的安心療愈,可能是人間佛教懺悔說的時代使命。
【注釋】
[1] 收入印順,《華雨集(二)》(台北:正聞出版社,1993年),頁165~215。
[2]收入印順,《華雨集(四)》(台北:正聞出版社,1993年),頁129~141。
[3] 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台北:正聞出版社,1988年),頁571。
[4] 前揭書,頁1228。
[5] 參見釋大睿,《天台懺法研究》(台北:法鼓文化,2000年),頁35~36。
[6] 參見釋能融,《律制、清規及其現代意義之探究》(台北:法鼓文化,2003 年),頁129~130。
[7] 印順,〈懺悔業障〉,《華雨集(二)》,頁168。
[8] 參見〈懺悔業障〉,《華雨集(二)》,頁177~196。
[9] 參見《雜阿含915經》,《大正藏》第2冊,231中。
[10] 見《別譯雜阿含100經》,《大正藏》第2冊,401上。
[11] 參見前揭書,頁182。
[12] 參見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169~170。
[13] 《異部宗輪論》云:「如來色身無有邊際,如來威力亦無邊際,諸佛壽量亦無邊際……一
剎那心了一切法,一剎那心相應般若知一切法」(《大正藏》第49 冊,頁15 中~下)如來所成就的功德法身、理法身已成圓滿無缺的永恆存在。
[14] 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四》,《大正藏》第40冊,頁101上。
[15] 印順,〈懺悔業障〉,《華雨集(二)》,頁185。
[16] 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573。
[17] 參見前揭書,頁17~18。
[18] 印順,〈懺悔業障〉,《華雨集(二)》,頁188。
[19] 印順,《我之宗教觀》(台北:正聞出版社,1992年修訂一版),頁5。
[20] 前揭書,頁20。
[21] 前揭書,頁28。
[22] 前揭書,頁7。
[23] 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169。
[24] 宗教與文化的複雜關系,依H. Richhard Niebuhr對基督教與文化多元性關系的研究,教會與其共存的文化表現為五種型態:(1)基督反乎文化;(2)基督屬于文化;(3)基督超乎文化;(4)基督與文化相反相成;(5)基督為文化的改造者。(參見氏著,賴英譯、龔書森譯《基督與文化》,東南亞神學院協會,1992),至于佛教與文化的關系,乃值得探討的問題。
[25] 參見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170。
[26] 《舍利弗悔過經》,《大正藏》第24冊,頁1090中。
[27] 印順,《初期大乘佛教的起源與發展》,頁574。
[28] 前揭書,頁1141。
[29] 《犯戒罪報輕重經》,《大正藏》第24冊,910中。
[30] 印順,《初期大乘佛教的起源與發展》,頁575。
[31] 參見K. H. Peschke著,靜也、常宏等譯,《基督宗教倫理學》第一卷(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2年)頁373~375。
[32] 前揭書,頁374。
[33] 參見釋大睿,《天台懺法之研究》,頁83~244。
[34] 智顗,《釋禪波羅密次第法門》,《大正藏》第46冊,頁485下。
[35] 智顗,《釋禪波羅密次第法門》,《大正藏》第46冊,頁486下。
[36] 依道宣的見解,中國佛教行律懺者甚少,教界普遍懷有厭小欣大之心,這種心態,道宣頗不以為然,故標榜「四分通大乘」,采大小乘一體而具體化施行的懺悔作法。參見道宣《四分律行事鈔》卷中四,《大正藏》第十六冊,頁99~101。
[37] 藕益,《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卷十三,《卍續藏》第63冊,頁540。
[38] 《薩婆多部律藏》卷五,《大正藏》第24冊,頁550上。
[39] 參見〈游心法海六十年〉,《華雨集(五)》,頁9。
[40] 印順,《契理契機之人間佛教》(台北:正聞出版社,1989年8月),頁40。
[41] 印順,〈懺悔業障〉,《華雨集(二)》,頁195。
[42] 前揭書,頁193。
[43] 這一點是筆者根據印順導師的論點,所歸出來的論點。
[44] 參見〈懺悔業障〉,《華雨集(二)》,頁187。
[45] 煩惱對于業,有二種力量。一、「發業」力,直接或間接引發招感生死苦果的業力。二、「潤生」力,已有之業力,必須經煩惱的引發,才能招感苦果。參見《成佛之道》(增注本)(台北:正聞出版社,1994年初版),頁154。
[46] 《雜阿含經893》,《大正藏》第2冊,頁224下。
[47] 《十住毗婆沙論》卷六,《大正藏》卷26,頁48 下~49 上。印順導師的申論,見〈懺悔業障〉,《華雨集(二)》頁96。
[48] 參見印順,《成佛之道》(增注本),頁161~164。
[49] 參見楊郁文,《阿含要略》(台北:東初出版社,1993年)頁170~171。
[50] 《大正藏》第2冊,頁1上。
[51] 《大正藏》第2冊,頁71上。
[52] 參見智顗,《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卷二中,《大正藏》第46冊,頁488上~中。
[53] 《光明文句》卷三,《大正藏》第36冊,頁60中。
[54] 〈永明延壽集〉,《宗鏡錄》卷23,《T48》頁544.1。
[55] 智者,《法華三昧懺儀》,《大正藏》第46冊,頁952。
[56] 參見羅因,〈佛教布薩制度之研究〉《第六次儒會通論文集》(台北:華梵大學,2002 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