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的佛教內涵及現實意義(王志遠)
慈善的佛教內涵及現實意義
王志遠
慈善,是一個古老的概念。《北史·崔光傳》:「光寬和慈善,不忤于物,進退沉浮,自得而已。」而在此之前,《韓非子·內儲》:「王曰,慈惠,行善也。」即以慈愛優惠來做善事。直接釋義大約是「以慈行善」。 既然是「以慈行善」,其重點則在于對「慈」的理解。 「慈」,《說文》只注二字:「愛也。」《左傳》:「宣慈惠和」,做疏注的人發揮道:「慈者愛,出于心,恩被于物也。」這就把中國古代對慈及愛的理解講得比較清楚了:慈,是一種發自內心世界的愛,她的恩惠要遍施于萬物,當然首先是人。漢代賈誼講:「惻隱憐人,謂之慈。」對人,要有惻隱同情之心,將別人的痛苦當做自己的痛苦,將別人的危難當做自己的危難。及到北宋張載,更提出了著名的社會倫理命題:「民吾同胞,物吾與也。」希望愛一切人如同愛同胞手足一樣,乃至「視天下無一物非我」。在儒家看來,這樣的襟懷,這樣的推己及人,才能稱得上真慈真愛。 自從兩漢之際(公無前後)佛教傳入中國,「慈善」二字便與之結下不解之緣。最常見的說法是「大慈大悲」,即最崇高的最寬泛的慈愛與悲憫。佛學要典《大智度論》第二七《釋初品·大慈大悲義》解釋說:「大慈與一切眾生樂,大悲拔一切眾生苦。」使一切生命體感到快樂,稱為「大慈」。這種解釋與中國固有傳統中對「慈」的解釋如「恩被于物」、「惻隱憐人」不僅毫無沖突,而且顯現出相互融合的濃厚基礎。在佛教與中國社會相適應相融合的過程中,慈悲意識與慈善事業一起得到了推廣和發展。在進入近代社會之前,中國的大量慈善事業都是與佛教慈悲意識分不開的,特別應該指出的是,佛教將「善惡因果業報」的觀念引入慈善事業,對于推動更多的人們以「行善事、得好報」的廣義功利目的投入到現實的社會慈善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人們至今仍在沿用一個褒義詞「功德無量」,恰好蘊涵著深刻的佛教業報思想。實際上,許許多多人正是為了「功德無量」的慈善事業,不惜獻出巨額財產、不惜獻出悠悠此生。歷史上曾有人對此提出批評:「務施不關周急,歸德必在于己。」認為哪怕是為了來世的果報,也是本質自私的行為。這種批評不免過于苛刻,不近人情。其實,如果不去計較信仰觀念,客觀上為社會做奉獻的積極作用還是值得肯定的。 與儒家的「民胞物與」的觀念相應,佛家提介「無緣大慈,同體大悲」,即認為最崇高的慈愛與無條件的最寬泛的悲憫是無分別的。果報已不再是慈善的目的。當然,比起一般的「行善得報」,這已是另一番境界,而照佛家說,這才真是「功德無量」的。《金剛經》明載:「若菩薩不住相布施,其福德不可思量。」所謂:「不住相布施」,是指「三輪體空」,即以施者、受者及所施之財作為「三輪」,「施者反觀體空,本無一物」,稱作「理空」;受者觀身無相,觀法無名;身尚不有,物從何受」,稱作「受空」;施受既空,彼此不妄,其物自空」稱作「物空」。「三輪」所指都是「有為法」,如果不把心掛系在因「有為法」而獲得福上,便不受「生、住、異、滅」的局限,那麼當然就是「功德無量」了。 與儒釋兩家相呼應,道家也曾對慈善大加倡導。最為著名的是《太上感應篇》,被稱為「道家勸善之書」,「其文,尚樸不事浮華;其言,舉事以明功罪。」從此書所勸善行來看,大多是為救濟當時社會貧苦民眾的。例如:「一、收街市棄兒,雇人代養。……二、每冬十一月初一,收貧人入本宅養濟院。……三、普濟應驗湯藥。……七、賑濟窮民。……八、修造橋梁,開河鋪路。……」《太上感應篇」,從北宋真宗開始,賜錢百萬,命工刊刻,大顯于世,歷代受到推崇。儘管其中大致是依照中國傳統的「神道設教」的老模式,以因果報應作為思維邏輯的基礎,向普通民眾做深入淺出的推廣,常常受到鄙夷俚俗都的譏諷,但一千多年來,這種傳播影響之下所形成的以慈善為榮的社會風氣,卻是值得予以高度評價的。佛道兩家雖有各自的理論體系,但在慈善積德方面卻是一致的,半個世紀之前,佛家重印了《太上感應篇》,印光法師親自作序褒所。而就在四五年前,福建省佛教協會佛教教育基金會,又加以影印。重新勘閱,細品古今仁人用委員會又加以影印。重新勘閱,細品古今仁人用心之良苦,不禁令人感慨萬千。 總之,在中國的傳統文化體系中,儒、釋、道三家都對「慈善」給予了應有的推崇和重視,並以其各自的不斷闡揚和不斷實踐,豐富了「慈善」的內涵。趙樸初先生在對比中西方文化中的處世倫理時,曾睿智地指出,西方人講「愛心」只要講LOVE就可以了;而中國人,卻喜歡講「慈愛」:KIND AND LOVE。這是傳統慈善觀念在民眾中造成的深刻的潛意識。儘管時代不同了,某些在舊日認為合情合理的方式,如今早已不合時宜,但倡慈勸善的傳統卻永遠不會是過時的,永遠值得我們繼承與發揚。 就現實而言,似乎應從傳統中汲取精華,以便給「慈善」的內涵注入內在的活力。回首傳統,可以看到「慈善」之內涵的清晰結構:最核心的部分是培育「惻隱之心」,啟發「本有佛性」,倡導「民胞物與」、「大慈大悲」的襟懷;而在可操作性上,則應順應人們的功利意識,將一己之私利與他人之福利建立在一種平衡協調、良性互動的觀念定式中,在人們中造成一種只要有能力就應該投入慈善事業的社會趨向。在歷史上,無論從基本理念還是從可操作性而言,以公平中介的形象出現的宗教都曾發揮了重要作用。在當今的慈善事業中,宗教肯定還會發揮相當的作用。而與此同時,作為非宗教的那部分慈善事業,如何從「慈善」的傳統內涵中找到可借鑑的成分,從而形成從核心理念到可操作性,表里呼應、行之有效的新結構,將是一個十分重要也十分有趣的新課題。 簡而言之,使「慈善」這個概念從古老變成新鮮,它的現實意義便將變成歷史意義。
摘自《佛教文化》1997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