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四分律行事鈔·沙彌別行篇》原文
四分律行事鈔選讀·沙彌別行篇
沙彌建位,出俗之始。創染玄籍,標心處遠。自可行教,正用承修。濫跡相濟,世涉多有。 然信為道原功德之母,智是出世解脫之因,夫出家者必先此二。如未曉此,徒自剃著,內心無道,外儀無法,縱放愚情,還同穢俗。所以入法至于皓首,觸事面牆者,良由自無奉信,聖智無因而生。但務養身,寧知出要勝業。
第一章 出家的意義
故先明出俗本意,後依意隨解。初中七門:一、明出家元緣,二、勸出有益,三、障出有損,四、行凡罪行,五、行凡福行,六、明行聖道行,七、大小乘相決同異。
第一節 出家制度的緣起
初中,《華嚴》云:「若有不識出家法,樂著生死不求脫,是故菩薩舍國財,為之出家求寂靜。五欲所縛不離家,欲令眾生解脫故,示現不樂處五欲,是故出家求解脫。」以此文證,故知出家功由菩薩。 《郁伽長者經》、《涅槃經》等並有出家之法。
第二節 勸說出家的利益
二、明勸出有益者。 《華手經》:「菩薩有四法,轉身當作善來比丘,蓮華化生,現增壽命。一、自樂出家,亦勸助他人,令其出家。二、求于佛法,無有懈倦,亦勸他人。三、自行和忍,亦勸他人。四、習行方便,深發大願。」 《出家功德經》云:「若放男女奴婢人民出家,功德無量。譬四天下滿中羅漢百歲供養,不如有人為涅槃故一日一夜出家受戒,功德無邊。又如起七寶塔至三十三天,不如出家功德。」 《智論》云:「出家人雖破戒,破戒墮罪,罪畢得解脫,如《蓮華色尼本生經》說。如佛度醉婆羅門,以無量世來無出家心,因醉發心,後當得道。」因說出家偈。 《本緣經》云:「一日一夜出家故,二十劫不墮三惡。」 《 祇律》:「一日一夜出家修梵行,離六百六千六十歲三涂苦。」
第三節 障礙出家的過失
三、障出有損。 《出家功德》云:「若為出家者作留礙抑制,此人斷佛種。諸惡集身,猶如大海。現得癩病,死入黑闇地獄,無有出期。」
第四節 出家者之凡罪行
四、明既出家已,行凡罪行。 《大寶積經》云:「出家有二種縛,一見縛,二利養縛。有二癰瘡,一者求見他過,二者自覆己罪。」《經》中又言:「有二毒箭雙射其心,一邪命為利,二樂好衣缽。」 《涅槃》云:「我涅槃後,濁惡世時,多有為飢餓故發心出家,名為禿人。見有持戒威儀具足清淨比丘護持正法,驅逐令出,若殺若害。」 若論罪行,且列五種:所謂貪欲、瞋恚、愛親、求利、慳嫉等五,並如別《鈔》,隨事引文。
第五節 出家者之凡福行
五、明出家行凡福行。 謂有比丘出家已後,但知持戒,不志尚道。以戒為上,余悉不為。用為非道,內多瞋怒。自污淨心,情無勝進。此戒取見、見取煩惱,欲界下業,非上界行。若修世禪,是上界業,終退生死,未有出期。乃至多聞、布施、講經、誦習,並是欲有,未成無漏。 《智論》云:「世間法者,孝順父母、供養沙門、布施持戒、四禪、四無色定、念佛法僧、九想等是。」 《成論》云:「于持戒、多聞、禪定等少利事中,自以為足。以貪著此少利事故,忘失大利。智者不應貪著小利,忘失大利。」
第六節 出家者之聖道行
六、明出家行聖道行。 但出聖道,無始未曾。皆由著世,慣習難舍。今既拔俗,必行聖業。經中乃多,要分三位。 一者、小乘人行:觀事生滅,知無我人善惡等性。二、小菩薩行:觀事生滅,知無我人善惡等相。三、大菩薩行:觀事是心,意言分別。故《攝論》云:「從願樂位至究竟位名觀中,緣意言分別為境。」離此無別余法。上二別行,如余所明。若入道方便,除疑舍障,要拔諸行,常志行者,如《別行門》二十卷中具廣分別。
第七節 大小乘修行差別
七、明大小乘相決同異。 三乘道行,如上已明。今通決正,不出三學,一切聖人無不行此。
一、聲聞乘三學
若據二乘,戒緣身口,犯則問心。執則障道,是世善法。違則障道,不免三涂。 定約名色,緣修生滅為理,二乘同觀,亦無諦緣之別。故《佛性論》云:「二乘之人約虛妄觀無常等相,以為真如。」慧取觀照,與定義別體同。
二、大乘三學
若據大乘,戒分三品。律儀一戒不異聲聞,非無二三有異。護心之戒,更過恆式。 《智論》問云:「菩薩住于實相不得一法,得破戒不?」答曰:「以住于實相故,尚不作福,何況作罪。雖種種因緣,不破戒人。」 問:「《地持》云,寧起身見,不惡取空。《佛藏》,寧起斷滅見,不起我想。二言何違?」 答:「《地持》為存世法則有善業,惡取空者,交壞世人善心,無益自他。《佛藏》勸斷滅見,雖現非善利,後因保著心少,便得解脫。各有所明。」 問:「菩薩寧起貪心,不一念起嗔,由嗔違生故。若爾,得起貪不?」 《智論》云:「如色界天猶斷五蓋、十不善。得生彼梵世天,無始來不斷欲惡者尚不得生。況出聖道遠離欲惡,本所不得。今若有欲,何可得耶!」 《攝論》云:「菩薩得無分別智,一切塵不顯現,由有勝智方便,具行殺生等十惡。由前有利益故,自無染濁過失。」縱有利益,有過失不應行。準此,初地已上方得用此無分別智,故地前不合。 《涅槃》,持息世譏嫌戒與性重戒無別,因說菩薩持戒相,羅剎乞浮囊喻,明五篇六聚護罪法。又云:「若未住不動地,有因緣故得破戒。」此則八地以上,或可淨心地以上。 若論定慧,小觀相空,深觀唯識。鈍見空時,不分別色。利知唯識,不分別空。
三、結 勸
且分大小二乘,略知途路。但相似道、相似善難知難學,多墮邪林。理須通學,方堪正觀,不以誦語而為道業,如《十住婆沙》及《十地》中說。又《經》云:「以因多聞得智慧故,便入佛法。不得頓學,猶如大海。」又以三事驗三道也。凡夫但自為,二乘自為兼他,大乘唯為于他。此三發意別故,成果亦別。若論緣事,心乖事同。且知大略而已。
第二章 出家手續及沙彌戒行
就後段中更分為五:一、明出家具緣,二、作法不同,三、受戒方式,四、隨戒相,五、雜行教示。
第一節 出家相關條件
一、自身條件
初中,《僧 祇》,七歲解知好惡者,應與出家。八十、九十太老,過七十臥起須人,不聽度,若能修習諸業,聽出家。若太老、太小已出家不應驅出,比丘越悔。《央掘經》,老母求佛出家,佛以偈止:「汝今年衰老,出家時已過,但當深信心,以法自穌息。」淨飯王求佛出家,《律》中佛言:「但觀無常諸行,足以得道,不須出家。」 《智論》云:「若二根、無根者,毗尼中以無得道根故,不得出家。」失男女相,其心不定,結使多,智慧淺薄故。大乘中無所不容,但以其心邪曲,難可拔濟,如稠林曳曲木故,不得入佛法中。 《善見》:「欲燒寺者,聽不白父母得度出家。」 《五百問》云:「父母王法不聽,盜度犯重。此謂教化示導,令棄背課役故。」如《論》中得度,違王教,吉羅,自來者得。又云:「若賊捉比丘賣,後來投比丘,初時得,經主不得。若主賜姓放出,經無正文。」 《僧祇》:「欲新出家者,先說苦事,謂一食、一住、一眠,少飲食,多學問。言能不?答可者,方得受之。」
二、和尚可度人數
《四分》,不得畜二沙彌。若畜者,須乞。畜眾具德,如「度人法」中。 《 祇》中,不得畜眾多沙彌,聽一,極至三人。若大德比丘多人與兒令度,苦勸與人,猶故不從,遣與余人,得自教詔。有三品:從七歲至十三,名驅烏沙彌;從十四至十九,名應法沙彌;從二十至七十,名字沙彌。
三、放下世俗利益
《五百問》云:「若出家已,後盜本家中物,犯棄。何以故?初出家時一切舍,非己物。本伏藏、本債息亦同。」
第二節 出家剃度儀軌
二、作法者。
一、羯磨告眾
欲出家者,至僧伽藍中,立眼見耳不聞處,作單白和僧,使大眾知聞。為成問答無失,如《律》中度巧師兒說。羯磨云:「大德僧聽!是某甲從某甲求剃髪,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從某甲剃髪。白如是。」 《律》云:「若僧和合者善,不爾者,房房語令知。」
二、陳辭請師
作已,應與剃髪。先請和尚,應具儀教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請大德為和尚,願大德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剃髪出家,慈愍故。」三請。其阿 闍梨文亦準此(謂剃髪及受十戒二師)。 應以諸部會明,立出家儀式。
三、莊嚴法座
在于于露地,香水灑之,周匝七尺,四角懸幡。中安一座擬出家者,復設二勝座,擬二師坐。
四、辭親易服
欲出家者著本俗服,拜辭父母尊者訖,口說偈言:「流轉三界中,恩愛不能脫,棄恩入無為,真實報恩者。」乃脫俗服(出《清信士度人經》)。 《善見》云:「以香湯洗浴,除白衣氣。」乃著出家衣,正得著泥洹僧、僧 祇支,未得著袈裟,便入道場(《出度人經》)。
五、師為說法
來至和尚前,互跪。和尚應生兒想,不得生污賤心,弟子于師生父想。應為說髪毛爪齒皮,何以故?有人曾觀此五,今為落髪,即發先業,便得悟道。如羅 睺羅落髪未竟,便得羅漢。如熟癰待刺,蓮華待日。
六、灌頂讚歎
為說法已,向阿闍梨前坐(出《善見論》)。以香湯灌頂,讚云:「善哉大丈夫,能了世無常,舍俗趣泥洹,希有難思議。」
七、禮佛歸依
教禮十方佛竟,行者說偈言:「歸依大世尊,能度三有苦,亦願諸眾生,普入無為樂。」
八、闍梨剃髪
阿闍梨乃為剃髪。旁人為誦出家唄云:「毀形守志節,割愛無所親,棄家弘聖道,願度一切人(《出度人經》)。」
九、師除頂髪
與剃髪時,當頂留五三周羅髪。來至和尚前,互跪。和尚問云:「今為汝去頂髪,可不?」答言:「爾。」便為除之。
十、授衣披著
除已,和尚授與袈裟,便頂戴受。受已,還和尚,如是三反。和尚為著之(出《善見論》),說偈言:「大哉解脫服,無相福田衣,披奉如戒行,廣度諸眾生。」
十一、旋繞自慶
禮佛訖,行遶三匝,說自慶偈:「遇哉值佛者,何人誰不喜,福願與時會,我今獲法利。」
十二、辭親受賀
禮大眾及二師已,在下坐,受六親拜賀。出家離俗,心懷遠大,父母等皆為作禮,悅其道意。
十三、剃髪時節
中前剃髪(出《度人經》)。
十四、即受歸戒
《毗尼母》云:「剃髪著袈裟已,然後受三歸五戒等。」
第三節 受戒儀式
三、受戒法者分三。初緣、二體、三相。
一、受戒因緣
初中,集僧已,安受者見處立,作法同前。白言:「大德僧聽!彼某甲從某甲出家,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從某甲出家。白如是。」 《五百問》云:「二人得度沙彌,一人不合。」 《五分》、《十誦》:「先與五戒,後受十戒。」 《善見》,當禮僧足。往闍梨所,禮已,互跪合掌,教言:「汝當隨我語,教汝受三歸。」答云:「爾。」 《出要律儀》云:「捉師衣角者,出在人情,世末流變也。」 《律》文,似對僧所。理須生建立勝緣,應問遮難,一同僧法。必若有者,五戒不發,何況具十。文如僧中。
二、納受戒體
二、明戒體。文云:「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我今隨佛出家,某甲為和尚,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三說)。」「我某甲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我今隨佛出家已,某甲為和尚,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三說)。」
三、宣說戒相
次三,明相。
【1.正說戒相】
「盡形壽不殺生是沙彌戒,能持不?」答:「能。」不偷盜、不淫、不妄語、不飲酒、不著華 鬘好香涂身、不歌舞倡伎亦不往觀聽、不得高廣大床上坐、不得非時食、不得捉錢生像金銀寶物,並準初法一一牒問。答言:「能者。」 又云:「是沙彌十戒,盡形壽不得犯。」 授戒相已,為說出家功德,高于須彌,深于巨海,廣于虛空。自余說法,隨時臨辯(云云)。 戒相中未顯者,如高床謂八指以上。《增一》云:八種床等,如隨相中。 生像者,《僧 祇》、《善見》云:「生色似色,即像也。」生金像銀,胡漢二彰。 《四分》,大小持戒中,沙彌具得七支,並余遮戒,準如僧尼二律,下三眾通結吉羅。 故知且列十戒,喜犯前標。余所未知,二師別教,如大僧四重之例。又由志弱未堪四依,故不列之。或略無也,豈得不行。
【2.說五德】
次,為說五德。如《福田經》云:「一者發心出家,懷佩道故。二者毀其形好,應法服故。三者委棄身命,遵崇道故。四者永割親愛,無適莫故。五者志求大乘,為度人故。」
【3.說六念】
次,為說六念法。大同僧中,不同俗人佛法僧等六也,由制通沙彌故。至第三念時云:「我今年若干,某年月日時受十戒。」以律制生年次第,又出家年次第,二俱須知。
【4.說十數】
《僧祇》云:「應為說十數,一、一切眾生皆依仰食。二、名色。三、痛癢想。四、四諦。五、五陰。六、六入。七、七覺意。八、八正道。九、九眾生居。十、十一切入。」沙彌法應如是數。 準此,為破十種外道者:初、破自餓外道,彼以洮糠飲汁,餐風服氣等。二、為破自然外道,如犢子飲乳,棘尖烏黑,火上水下,風輕地重,並無有因,自然而生。三、為破梵天為因外道,自在梵王,眾生父母,眾生瞋喜,由于彼天。四者,破無因果外道,如外草木,自生自死,人亦同之。五、破神我外道,執于身中,別有神我,以為宰主。六、破一識外道,如一室六局,獼猴遍歷,根亦如是,一識通游。七、為破不修外道,以卻順觀見八萬劫外,更不見境,號為冥諦涅槃,如轉縷丸高山,縷盡丸止,何須修道等。八者,為破邪因外道,或持鳥雞鹿狗牛兔等戒,或修八禪,或修邪慧邪進,以為真道,背于八正。九、破色無色天計涅槃外道,以二界有無想定,非想定心沉沒處,謂是窮理,此乃眾生所居。十者,破色空外道,以外道用色破欲有,以空破色有,謂空至極。今立十處,但是自心運用多少,實唯一識,本無前境。妄立是非,我見不除,還受生死。 故《智論》云:「外道能生禪定船度欲色界海,無色如大海,深廣不能度,由不破我心故。」 此上具出破相,擬輒賊住,來者問之。《善見》云:「若欲試知是比丘眾,當問何法?持三衣等。」
第四節 沙彌的作持制度
四、明隨戒相。
一、通辨同別
沙彌行事,法用同僧。羯磨一法,不在數例。自余眾行,並制同修。如說戒、自恣既是常行,不得別眾。約盡界集,自然遠近,亦同僧法。《明了論》中,乃至優婆塞,亦有別界別施。 所對之人,昔用比丘,今解不然。各別有法,兩不足數,不可通用。還以沙彌為對,無者同僧,心念也。《五百問》中,無沙彌,大比丘亦同作法,亦隨所存。
二、別示稟法
次明秉法,類通眾別。
【1. 別 法】
先明對首持二衣法。 《薩婆多》:「沙彌受戒已,應持上下二衣:一當郁多羅僧,二當安陀會。」財體是非,作之方法,失衣分齊,一同僧中。 唯受持少別,應對一受戒無犯沙彌,手執上衣云:「長老一心念,我某甲沙彌此漫郁多羅僧受持(三說。下衣準此,律無受法,準《十誦》文如此)。」 受持缽法,受持坐具,一同僧法,唯改沙彌名為異。乃至尼中二眾,亦同持之。百一供具,例同無異。若畜長衣,請二衣施主,亦同僧法。說淨之本,亦同藥缽。 準此,若得錢寶,《薩婆多》亦請白衣為之。以沙彌戒中正同僧故,不得自畜。 若犯長衣、缽等,皆犯舍墮,懺罪一同僧法。界內集人作之。不受戒者,亦無別眾。文同大僧,唯以突吉羅一罪為別,至時改之。若犯提舍已下,上及僧殘,並須懺悔,有覆須治,唯以吉羅為定。若波羅夷,《律》云:「三眾突吉羅,滅擯。」 余有安居、受日等事,例同大僧。 《十誦》,制五眾安居,五眾受日。 《四分》,三時游行戒,三眾亦結罪。故須知之。
【2. 眾 法】
二、明眾法。有通、別二途。 若通行者,大僧說戒日,沙彌多具華香湯水供僧眾具,于布薩處張施羅列。鳴稚將了,並須盡集,有緣囑授受籌,大僧作法,一如常式。至說《戒序》訖,戒師云:「未受具戒者出。」諸沙彌等各從座起,執坐具在僧前禮已互跪。上座告云:「此眾僧布薩說戒,汝未受具足,不豫聞之。各隨本業誦習,謹慎莫放逸。至鳴稚時,同赴堂來。」告已,隨次出。 若別行者,沙彌有都集處。鳴稚訖,二眾各集(《十誦》令差一沙彌撿挍),行法一同僧中。行籌訖,將至僧中,付僧維那總合唱數。彼送籌者還來本處。差一人為說戒師,誦《沙彌戒經》,謂《愛道尼經》,及五德、十數等。若誦訖,僧中未徹者,隨時誦經說法。至鳴稚時,總來赴堂。隨次入僧中,于常坐處互跪合掌。彼說戒師為說「明人能護戒」已後文。此與大僧相涉行用,看僧說戒中。 若自恣者,準說戒中。別堂作法,送籌合唱。若通作者,僧自恣已,五德來向沙彌處互跪,說僧自恣之文,以犯舉兩通故。 若界中人少,對首作法一同眾法對首。無人者,同眾法心念。
第五節 雜行教示
五、雜料簡。
一、總 說
其沙彌威儀進止,凡所造修,律並制同僧,唯罪結一品。余如《沙彌威儀經》、《三千威儀》及《隨戒》中具明,不復重出,略指同也。
二、身口雜行
《毗尼母》:「沙彌法應知慚愧,善住奉事師法中,不應懈怠放恣。當自慎身口,卑己敬人,常樂持戒,莫樂謂戲。不應自恃才力,復莫輕躁。應知羞恥,不說無定亂言。唯庠序合理,自知淨不淨法。常逐二師讀誦經法,一切僧中若有所作皆不得違。如是廣知。」
三、罪相開遮
《薩婆多》:「沙彌不為三寶,緣有利益者而掘地,犯罪。」 《五分》:「下三眾無故造罪,亦吉羅。」 《四分律》,結吉羅,謂無緣而損傷,乃至不受食殘宿自煮等,無人則開。有淨人故作,則結吉羅,例之。
四、責罰同利
《五分》,若罰沙彌,先語其師,師亦不應非法助沙彌。若治罰,應作種種苦使,掃地、除糞、摙石治階道。若不為和尚 闍梨及余人作使,應語如法供給和尚眾僧作使,次至應作。不應遮,不與僧中利養,此是施主物。 《四分》,從大比丘下,次第與沙彌房舍臥具,若不能愛護,不應與。若利養,隨次與之。
五、斥 謬
有人言:「下三眾律並制罪者,謂是剩結,非是實罪。」此是人語,聖教正翻實錄,彌須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