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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家剃度及沙彌生活 第二章 出家手續及沙彌戒行 第四節 沙彌的作持制度

出家剃度及沙彌生活——《沙彌別行篇》解讀

第二章 出家手續及沙彌戒行

濟群

第四節 沙彌的作持制度

  沙彌的作持制度,就是作為沙彌應怎樣在僧團奉行如法的生活。

一、通辨同別

   四、明隨戒相。沙彌行事,法用同僧。羯磨一法,不在數例。自余眾行,並制同修。如說戒、自恣既是常行,不得別眾。約盡界集,自然遠近,亦同僧法。《明了論》中,乃至優婆塞,亦有別界別施。    所對之人,昔用比丘,今解不然。各別有法,兩不足數,不可通用。還以沙彌為對,無者同僧,心念也。《五百問》中,無沙彌,大比丘亦同作法,亦隨所存。

第一部分是通簡同別,總的說明比丘與沙彌關于律儀生活的異同。 「沙彌行事,法用同僧。羯磨一法,不在數例。自余眾行,並制同修。」沙彌的持戒生活,包括個人行為和團體生活,大體和比丘一樣。但也有所不同,如比丘的羯磨會議,沙彌就不可以參加。其他方面的事情,如比丘戒規定的止持和作持部分,沙彌雖未受戒,同樣要依此修學行持。 「如說戒、自恣既是常行,不得別眾。」比如說戒、自恣都是常規的僧團生活,沙彌也應參加。只是參加有一個限度,須在一定時候才能進去,又得在一定時候出來。也就是說,既參加了又沒全部參加,是為有同有別。 「約盡界集,自然遠近,亦同僧法。」自然,即自然界,相對作法界而言,是依天然地形劃定的地區,包括聚落界、蘭若界、道行界和水界,其中聚落界、蘭若界各開為二,故有六種不同。僧團活動時,要打板召集界內所有的人,在此范圍內的沙彌也要參加,和比丘僧同樣。 「《明了論》中,乃至優婆塞,亦有別界別施。」《明了論》說,即使在家居士們,也都有各自的修行場所和活動范圍。 「所對之人,昔用比丘,今解不然。」按以往常規,沙彌說淨、受衣缽、安居等法須對比丘而作,其實不然。 「各別有法,兩不足數,不可通用。還以沙彌為對,無者同僧,心念也。」比丘和沙彌各有不同作法,即使在雙方人數不足的情況下,也不能互相混淆。若沙彌須懺悔或說淨,應找沙彌作法。若找不到足夠的沙彌,也可像比丘作法那樣,通過眾法對首、眾法心念來處理。所謂眾法對首、眾法心念,指本應五人、十人處理的事,因人數不足而簡化為兩人處理,或只是自己心念口說即可。 「《五百問》中,無沙彌,大比丘亦同作法,亦隨所存。」《五百問》則提出另一種觀點,若沙彌作法時找不到沙彌,對著比丘也是可以的。這個說法也可以采用。

二、別示稟法

  次明秉法,類通眾別。

  接著說明稟法,即沙彌應如何遵守作持制度。內容主要包括別法和眾法兩類。別法是個人生活問題的處理,眾法則是團體共同活動的規定。

【1.別 法】

·別明衣法

   先明對首持二衣法。    《薩婆多》:「沙彌受戒已,應持上下二衣:一當郁多羅僧,二當安陀會①。」財體是非,作之方法,失衣分齊,一同僧中。    唯受持少別,應對一受戒無犯沙彌,手執上衣云:「長老一心念,我某甲沙彌此漫郁多羅僧受持(三說,下衣準此,律無受法,準《十誦》文如此)。」

①《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4    沙彌應畜上下衣,一常著衣當安陀會,二當郁多羅僧。(T23-526下)

首先說明別法,即個人的生活問題,其中又包括衣食住行等。別明衣法,就是關于衣的規定。 「先明對首持二衣法。」對首,羯磨法之一,面對一至三位僧人行法。二衣,即郁多羅僧和安陀會。首先,說明通過對首受持郁多羅僧和安陀會的儀式。 「《薩婆多》,沙彌受戒已,應持上下二衣:一當郁多羅僧,二當安陀會。」《薩婆多論》說,沙彌受戒後,應該擁有兩件僧衣。沙彌所擁有的衣服為縵衣,是整幅而不割截的。其中一件當做郁多羅僧,也就是七衣,用于參加布薩等團體活動。另外一件當做安陀會,也就是五衣,在平時或勞作時所穿。 「財體是非,作之方法,失衣分齊,一同僧中。」衣的來源必須正當,至于縫制方法和丟失衣服後的處理方式,都和比丘關于衣服的各項制度一樣。 「唯受持少別,應對一受戒無犯沙彌,手執上衣云:長老一心念,我某甲沙彌此漫郁多羅僧受持(三說)。」只是受持衣服的手續和比丘稍有不同。應該手里捧著上衣,對著一位清淨沙彌說:「長老一心念,我某某沙彌(自稱法名)受持這件漫郁多羅僧。」連續說三遍,才能擁有這件衣服。出家人的生活用品,必須通過手受或口受的方式才能如法受持。所謂手受,必須是由別人給你,而不是自己隨便拿來。所謂口受,就是通過這樣一番陳述。

·類似問題

   受持缽法,受持坐具,一同僧法,唯改沙彌名為異。乃至尼中二眾,亦同持之。百一供具,例同無異。若畜長衣,請二衣施主,亦同僧法。說淨之本,亦同藥缽。    準此,若得錢寶,《薩婆多》亦請白衣為之①。以沙彌戒中正同僧故,不得自畜。

①《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4    淨施法者,如錢一切寶物,應先求一知法白衣淨人語意令解:「我比丘之法,不畜錢寶。」(T23-527上)

接著說明缽、坐具等各種用品的受持方法。 「受持缽法,受持坐具,一同僧法,唯改沙彌名為異。」缽,僧尼使用的食器,材料、顏色、規格均有定制。坐具,音譯尼師壇,是坐臥時敷于地上或臥具上的長方形布,有護身、護衣、護眾人床席臥具的作用。沙彌得到缽或坐具時,也要找人受持一下,才能合法使用。受持方式和比丘同樣,只須改變稱呼即可。如果是比丘,就自稱我某某比丘,而沙彌就自稱我某某沙彌。 「乃至尼中二眾,亦同持之。」至于比丘尼、沙彌尼,也須按照同樣的方式受持衣、缽、具。 「百一供具,例同無異。」所謂百一,是除三衣一缽、坐具、濾水囊等佛陀規定比丘可以使用的物品外,還要有些生活用品,比如有個茶杯喝茶,有條毛巾洗臉,諸如此類的生活用品,每種可以擁有一樣。這些物品也都需要通過受持才能如法擁有。 「若畜長衣,請二衣施主,亦同僧法。」如果想要多保留一件郁多羅僧或安陀會,就要請一位淨主,將衣服的所有權施舍給他,其作法和比丘同樣。長衣,指合法擁有(如沙彌二衣,比丘三衣)之外的衣服。本來不該擁有,針對這一問題,佛陀特別設立了說淨制度,只須將多余物品的所有權施舍出去,仍可由自己使用。這也體現了佛陀的慈悲和善巧,有使用權,可以給生活帶來方便;舍所有權,可以避免對物品產生貪著。前面講到,原始僧團是按四依生活,如果這是硬性規定,也許沒幾個人能出家。所以,佛陀以種種方便善巧,既能引導更多的人走入佛門,又可避免他們對生活用品產生貪著。 「說淨之本,亦同藥缽。」說淨的作法,也通用于藥、缽等物品。凡是多出的東西,都可以這樣進行處理。 「準此,若得錢寶,《薩婆多》亦請白衣為之。以沙彌戒中正同僧故,不得自畜。」按照這個原則,如果得到錢財,按照《薩婆多》之說,也可請在家人作為淨主。因為沙彌十戒規定,不可擁有金銀財寶,這一點是和比丘戒相同的。

·諸懺罪法

  若犯長衣、缽等,皆犯舍墮,懺罪一同僧法。界內集人作之。不受戒者,亦無別眾。文同大僧,唯以突吉羅一罪為別,至時改之。若犯提舍已下,上及僧殘,並須懺悔,有覆須治,唯以吉羅為定。若波羅夷,《律》云:「三眾突吉羅,滅擯①。」

①《四分律》卷1    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滅擯。(T22-572中)

沙彌犯戒後應該怎麼懺悔呢? 「若犯長衣、缽等,皆犯舍墮,懺罪一同僧法。」舍墮,梵名尼薩耆波逸提,五篇之一。如果沙彌未經說淨就擁有多余的衣、缽等物品,就要犯五篇中的舍墮,必須進行懺悔。懺罪方法和比丘同樣。通常要請一個懺主,然後有四個以上沙彌參加才能為你懺罪。 「界內集人作之。不受戒者,亦無別眾。」懺罪時要結集界內的僧眾(主要是請沙彌)參與,幫助自己如法懺罪。因為沙彌尚未受戒,即使沒有將沙彌都召集起來,也不存在別眾的現象,懺罪是可以成立的。 「文同大僧,唯以突吉羅一罪為別,至時改之。」懺罪的羯磨文和比丘相同,只是沙彌不論犯什麼罪行,罪名只有突吉羅一種,念的時候需要更改一下。 「若犯提舍已下,上及僧殘,並須懺悔,有覆須治,唯以吉羅為定。」提舍、僧殘,都是指比丘戒中的罪行。覆,隱瞞自己的罪行。沙彌雖未受戒,也須學習並實踐比丘戒。一旦違犯,必須真切懺悔。如果隱藏自己的犯戒行為,還要進行制裁,所有罪行都以吉羅定名。 「若波羅夷,《律》云:三眾突吉羅,滅擯。」波羅夷,即殺、盜、淫、妄這些最極嚴重的根本罪行,又稱邊罪。三眾,式叉摩那尼、沙彌、沙彌尼。《四分律》說:如果式叉摩那尼、沙彌、沙彌尼犯的是根本戒,雖然罪名只是突吉羅,但必須將之驅逐出僧團。

·安居受日法

  余有安居、受日等事,例同大僧。     《十誦》,制五眾安居,五眾受日①。   《四分》,三時游行戒,三眾亦結罪②。故須知之。

①《十誦律》卷24    優波離問佛:「誰應安居?」佛言:「五眾應安居。何等五?一者比丘,二者比丘尼,三者式叉摩尼,四者沙彌,五者沙彌尼……佛以是事集僧。集僧已,種種因緣讚戒、讚持戒。讚戒、讚持戒已,語諸比丘:「從今有事聽受七夜法。 」(T23-173中-174上) ②《四分律》卷37「安居揵度」    (世尊)以無數方便呵責六群比丘已,告諸比丘:「汝不應于一切時,春、夏、冬人間游行。」(T22-830下)

安居,又稱夏安居、雨安居等。印度有長達三月的雨季,在此期間,出家人禁止外出,聚居一處,以精進道業。受日,即請假,在安居期間,比丘因事須外出時,應依法請假出界。 「余有安居、受日等事,例同大僧。」其他關于結夏安居或請假等,沙彌的作法也要像大僧一樣。 「《十誦》,制五眾安居,五眾受日。」《十誦律》規定,五眾都要安居,如果有事,應當按相應的制度請假。 「《四分》,三時游行戒,三眾亦結罪。故須知之。」三時,印度將一年分為春、夏、冬三季。游行,云游各地,參學聞法。《四分律》記載:佛世時,六群比丘一年到頭在外游歷。到了夏天,既容易踩死蟲子和新生草木,又容易因暴雨漲水而漂失衣缽、坐具等,結果被居士們譏嫌:「連外道都有三個月的安居,可是這些沙門卻經年在外游行。」比丘們將情況稟告佛陀後,佛陀嚴厲呵責了六群比丘:「汝所為非,非威儀、非淨行、非沙門法、非隨順行,所不應為。」因此制定比丘也要結夏安居。如果一年三季都在外游歷,是要結罪的,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也是同樣。這是作為出家人必須知道的。

   【2.眾 法】

  二、明眾法。有通、別二途。

  所謂眾法,就是沙彌如何過組織生活,而不僅僅是個人生活問題。《沙彌別行篇》中,介紹了通、別兩種情況。通,指沙彌和大僧一處集合的情況下如何活動,這也是通常的作法,叫通行法;別,則是沙彌與大僧別處集合時如何活動。    此處主要列舉說戒、自恣兩種情況。說戒也叫布薩,僧團每半月半月要舉行布薩,根據戒本逐條檢討自身行為,反省此半月中有哪些犯戒行為,然後進行懺悔。懺悔是心靈的清洗劑,可幫助我們清除僧格沾染的污垢。所以,布薩也是僧伽的自新大會。自恣是在夏安居結束之日,發露自身過失或請求五德檢舉自身的罪行,通過僧團大眾的力量懺除罪業,獲得清淨的僧格和夏臘。

·通行法

  若通行者,大僧說戒日,沙彌多具華香湯水供僧眾具,于布薩處張施羅列。鳴稚將了,並須盡集,有緣囑授受籌,大僧作法,一如常式。至說《戒序》訖,戒師云:「未受具戒者出。」諸沙彌等各從座起,執坐具在僧前禮已互跪。上座告云:「此眾僧布薩說戒,汝未受具足,不豫聞之。各隨本業誦習,謹慎莫放逸。至鳴稚時,同赴堂來。」告已,隨次出。

「若通行者。」首先介紹的是通行法。 「大僧說戒日,沙彌多具華香湯水供僧眾具,于布薩處張施羅列。」在比丘布薩的這一天,沙彌要到說戒堂打掃衛生,並以花、香湯、淨水及供僧的各種供具,在舉行布薩的處所布置陳列,以此莊嚴道場。 「鳴稚將了,並須盡集,有緣囑授受籌。大僧作法,一如常式。」鳴稚,打板,僧團召集僧眾的號令。等到集僧號令結束後,不論沙彌、比丘,都要集中到說戒堂。若有事不能前來參加,須事先請假說明情況,為「與欲」。同時要對僧團今天活動中的所有決定表示贊同,為「與清淨」。如果不把意見帶上,就會影響僧團處理事務的和合。當然這是對比丘的要求,但沙彌也要學著這樣開始做。 「至說《戒序》訖,戒師云:未受具戒者出。」到說完《戒經》序分之後,戒師要說:「沒有受過具足戒的出去。」沙彌還未受具足戒,所以沒資格參加比丘的羯磨活動,此時要離開說戒堂。 「諸沙彌等各從座起,執坐具在僧前禮已互跪。」沙彌們各自從座位上站起來,拿著自己的坐具到僧眾前禮拜,然後互跪,聆聽上座開示。 「上座告云:此眾僧布薩說戒,汝未受具足,不豫聞之。各隨本業誦習,謹慎莫放逸。至鳴稚時,同赴堂來。」上座告誡沙彌說:「現在是比丘們在說戒布薩,你們尚未受過具足戒,沒有資格聽聞。所以,你們根據目前修學階段的內容去誦讀溫習,行為必須謹慎,切勿放縱。等到再次聽到楗槌聲時,請一同前來說戒堂。」 「告已,隨次出。」聽完上座開示後,沙彌依次出去,前往沙彌的說戒堂。

·別行法

   若別行者,沙彌有都集處。鳴稚訖,二眾各集(《十誦》令差一沙彌檢校),行法一同僧中。行籌訖,將至僧中,付僧維那總合唱數。彼送籌者還來本處。差一人為說戒師,誦《沙彌戒經》,謂《愛道尼經》,及五德、十數等。若誦訖,僧中未徹者,隨時誦經說法。至鳴稚時,總來赴堂。隨次入僧中,于常坐處互跪合掌。彼說戒師為說「明人能護戒」已後文。此與大僧相涉行用,看僧說戒中。    若自恣者,準說戒中。別堂作法,送籌合唱。若通作者,僧自恣已,五德來向沙彌處互跪,說僧自恣之文,以犯舉兩通故。若界中人少,對首作法一同眾法對首。無人者,同眾法心念。

其次介紹沙彌布薩的別行法。 「若別行者,沙彌有都集處。鳴稚訖,二眾各集,行法一同僧中。」如果是別行,沙彌應有沙彌專用的說戒場所。打板之後,沙彌和比丘前往各自的說戒堂集合。沙彌的行法,和比丘僧基本相同。 「行籌訖,將至僧中,付僧維那總合唱數。彼送籌者還來本處。」籌,古代計數用的竹片。行籌,說戒前統計人數的程序,一人將籌發下,另一人隨後收起,根據所收籌數計算當日參加說戒的人員總數。維那,是主持活動並維持秩序者。行籌後,由沙彌代表將籌拿到比丘說戒堂,交給維那。維那統計後宣布:「今天參加說戒的比丘有多少人,沙彌有多少人。」然後,送籌者回到沙彌中。 「差一人為說戒師,誦《沙彌戒經》,謂《愛道尼經》,及五德、十數等。」此時就在沙彌中推選一個代表作為說戒師,誦《沙彌戒經》,女眾可誦《愛道尼經》。此外,還有前面說過的五德和十數等。五德是對沙彌這一身份所蘊含的重大意義的認識,十數則是沙彌應該具備的教理知識。根據「誦《沙彌戒經》,謂《愛道尼經》」的文意,似乎《沙彌戒經》就是《愛道尼經》,關于這個問題,《四分律鈔簡正記》中有如下說明:「若準諸經目錄,自有《沙彌戒經》一卷,別復有《大愛道尼經》二卷,故知別也。今有釋云:恐是鈔筆誤,理合云誦《沙彌戒經》,誦《愛道尼經》,錯書謂字也。」關于《沙彌戒經》,《大正藏》收錄有《沙彌十戒法並威儀》和《佛說沙彌十戒儀則經》兩部。 「若誦訖,僧中未徹者,隨時誦經說法。至鳴稚時,總來赴堂。」徹,結束。如果沙彌誦完這些內容後,比丘說戒尚未結束,可以再誦讀一些其他經文。直到再次鳴楗槌,沙彌再集中到大僧說戒堂。 「隨次入僧中,于常坐處互跪合掌。彼說戒師為說『明人能護戒』已後文。此與大僧相涉行用,看僧說戒中。」沙彌依次進入僧眾中,到平時常坐的座位上互跪、合掌。然後,說戒師誦「明人能護戒」以後的內容。這一部分和比丘說戒有關,在《行事鈔》「說戒正儀篇」中可以了解得更為具體。 「若自恣者,準說戒中。」自恣和說戒的方法有許多相似之處,可以參照《說戒正儀篇》。自恣屬于眾法,是僧團的組織生活。如果說布薩是僧格的半月檢,那麼自恣就是僧格的年檢。自恣意為「隨意」,即任由他人檢舉過失。在戒律中,對檢舉者還有一些資格上的要求,避免有人乘機誹謗鬧事。這個資格就是自恣五德,即不愛(沒有偏愛)、不恚(沒有嫌恨)、不怖(坦然無畏)、不癡(頭腦清楚)、知自恣不自恣(知道犯罪情況及檢舉時機)。此外還有舉罪五德,即知時(知道說話時機是否合適)、如實(確定情況如實)、利益(確定所言能利益對方)、柔軟(以調柔心和軟語而說)、慈心(對檢舉對象有慈悲心)。具備這些前提,才能通過真誠的批評與自我批評共同進步。 「別堂作法,送籌合唱。」自恣也有通別兩種作法方式。如果沙彌別堂自恣,就像說戒的別法那樣,先是統計人數,然後將籌送上去,令維那宣布參加自恣的沙彌數。 「若通作者,僧自恣已,五德來向沙彌處互跪,說僧自恣之文,以犯舉兩通故。」如果是和比丘一起行法,待比丘自恣後,鳴鍾再集,具備自恣五德的比丘到沙彌處所互跪,宣說自恣內容。沙彌和比丘是犯舉兩通,犯通,指沙彌犯相與比丘相同。舉通,指比丘可以檢舉沙彌的犯罪行為,但沙彌不得檢舉比丘。 「若界中人少,對首作法一同眾法對首。無人者,同眾法心念。」布薩和自恣本是大眾共法,需要四人以上才能成辦。如果界內僧人較少,不足四人,可以用眾法對首或眾法心念的方式進行。若有兩人以上,用眾法對首彼此說一遍:「今天是布薩的日子,我們要說戒布薩。」然後就一起誦戒。若只有一人,就用眾法心念,自己心念口言:「今天是布薩的日子,我應該說戒。」若有什麼罪過,首先自責一番,然後開始誦戒。

開佛知見,示佛知見,使悟佛知見,入佛知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