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家剃度及沙彌生活 第一章 出家的意義 第四節 出家者之凡罪行
出家剃度及沙彌生活——《沙彌別行篇》解讀
第一章 出家的意義
濟群
第四節 出家者之凡罪行
以下三節介紹出家人的行為。一是凡罪行,即凡夫具有的不善行為。二是凡福行,雖然出家,所作所為仍不出人天福報的范圍。三是聖道行,為出家人特有的解脫行。這一歸納出自隋代道整禪師,在當時非常盛行。律祖援引此說,並對結構略作調整,使之更為簡明。 首先,引《大寶積經》和《涅槃經》說明何為凡罪行。
《大寶積經》
《大寶積經》云:「出家有二種縛,一見縛,二利養縛。有二癰瘡,一者求見他過,二者自覆己罪。」《經》中又言:「有二毒箭雙射其心,一邪命為利,二樂好衣缽。」①
①《大寶積經》卷112 出家之人有二不淨心,何謂為二?一者讀誦路伽耶等外道經書,二者多畜諸好衣缽。又出家人有二堅縛,何謂為二?一者見縛,二者利養縛……又出家人有二癰瘡,何謂為二?一者求見他過,二者自覆其罪。 (T11-636上)
《大寶積經》這段引文出自「普明菩薩會」,是佛陀在王舍城耆闍崛山中對迦葉尊者所說。 「《大寶積經》云:出家有二種縛,一見縛,二利養縛。」《大寶積經》說,出家人有兩種束縛,一是知見,二是名聞利養。為什麼知見會成為束縛呢?因為這個見是有問題的,是錯誤而非正確的知見,如身見、邊見、邪見、見禁取見、戒禁取見。這些知見都是建立在我法二執的基礎上,使我們偏執一端並為之束縛。第二是利養縛,出家是放棄對世俗一切的占有,包括對名利、感情、親人的執著,所有這些都會構成束縛,使我們不得自在。自在的心是沒有牽掛的,倘若心有所系,就會顛倒夢想,妄念紛飛。所以我們必須解除這兩種系縛。 「有二癰瘡,一者求見他過,二者自覆己罪。」癰瘡,癰疽惡瘡。對于出家人來說,還有兩種行為屬于心靈的惡瘡,會使內心受到染污和傷害。一是尋找他人過失,尤其是學戒之後,往往用戒律去衡量別人,而不是對照自己,這個定位就是錯誤的。二是覆藏自身過失,自己干了某些非法之事,非但不發露懺悔,還竭力掩蓋,唯恐他人知道。但罪行並不會因為覆藏而消失,相反,還會因不曾及時懺悔而增長,成為嚴重的心理負擔。 「《經》中又言:有二毒箭雙射其心,一邪命為利,二樂好衣缽。」邪命,不正當的謀生手段。《大寶積經》又說到,有兩種行為彷彿毒箭一般,將損害我們的法身慧命。一是為了利益而不擇手段,不惜通過占卜吉凶、顯異惑眾、未證言證等行為謀取利益。二是貪圖享樂,喜歡奢侈的生活用品。因為有這種需要,必然就要為此付出代價,甚至為了利養而巴結信眾,喪失出家人作為人天導師的尊嚴。
《涅槃經》
《涅槃》云:「我涅槃後,濁惡世時,多有為飢餓故發心出家,名為禿人。見有持戒威儀具足清淨比丘護持正法,驅逐令出,若殺若害①。」
①《大般涅槃經》卷3 我涅槃後濁惡之世,國土荒亂,互相抄掠,人民飢餓。爾時多有為飢餓故發心出家,如是之人名為禿人。是禿人輩見有持戒威儀具足清淨比丘護持正法,驅逐令出,若殺若害。(T12-384中)
《涅槃經》這段引文出自「金剛身品」。經中,世尊預言了末法時期的種種亂象,告誡迦葉菩薩說:「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應當勤加護持正法,護法果報廣大無量。」 「《涅槃》云:我涅槃後,濁惡世時,多有為飢餓故發心出家,名為禿人。」佛陀說:我涅槃後的五濁惡世中,不少人是為生存而非解脫出家。這種人不過禿頭俗漢而已,不能算做真正的出家人。 「見有持戒威儀具足清淨比丘護持正法,驅逐令出,若殺若害。」但正是這樣的人,見到持戒清淨、威儀具足的比丘護持正法,反以種種手段阻礙、排斥、驅逐,更有甚者,加以迫害乃至殺戮。因為他們害怕人們見到如法比丘後,自己就會失去市場,就不再能濫竽充數。這種禿人不但會給僧團抹黑,更會給佛教發展帶來極大的,甚至是毀滅性的危害,所謂「能食獅子者,惟獅子身中生蟲」。 在引用兩段經文後,律祖就這一問題作了簡要總結。
若論罪行,且列五種:所謂貪欲、嗔恚、愛親、求利、慳嫉等五,並如別《鈔》,隨事引文。
「若論罪行,且列五種:所謂貪欲、嗔恚、愛親、求利、慳嫉等五。」出家的凡罪行,從本質上說,主要源于五種煩惱心理:一是貪欲,對財色名食睡心生貪著;二是嗔恚,對自己不喜歡的人或事心生嗔恨;三是愛親,即拉幫結派、任人唯親;四是求利,以追求利益為目的;五是慳嫉,即慳吝嫉妒,心胸狹窄。 「並如別《鈔》,隨事引文」這個別《鈔》是什麼,靈芝律師也沒說清楚,只是說「未詳何文,今見《業疏》」。《業疏》是《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別名,亦為三大部之一。其中有《受戒緣集篇》,和本篇有相似內容。需要對此問題作深入研究者,可參考其中授沙彌戒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