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殺戒(邵勤之)
略論殺戒
邵勤之
《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中對殺戒的描述極為詳細,下面的分析旨在從中理出一個頭緒,為後面的安樂死分析提供一個依據。這里依次需作三層區分,即犯與無犯、可悔與不可悔及可悔的輕重。 先談區分犯戒與不犯戒(無罪)的標準。有兩種情況的殺人行為是不犯戒的。(1)對行為本身的不自覺,即不知道自己在干什麼,如: 若狂、不自憶念殺者無罪。 有居士起新舍,在屋上住,手中失梁,墮木師頭上,即死。…佛言:「無罪。」 (2)對通常情況下不可能致死的行為的後果的不自覺(此處有例外,見下中罪可悔條),如: 又一居士山上推石,石下殺人。…佛言:「無罪。」 次談區分可悔與不可悔的標準。凡是故意殺人且致死的行為均不可悔。這里的「故意殺人」意味著(1)「殺」(包括身、口二業)——對行為本身的自覺;(2)「人」(包括人胎)——對行為對象的自覺;(3)「故意」(「令彼因死」)——對行為結果的自覺。這里的「致死」意味著(4)事情如所料發生。只有具備了這四個因素的行為才是不可悔的。這樣的例子很多,就不舉了。 末談區分可悔罪輕重的標準。經中講的可悔的種類有五種,及中罪可悔、下罪可悔、三方便可悔、小可悔和可悔等,但並未給出後四者的確切差別,所以這里單給出中罪可悔的區分標準,而將後四者統稱為「可悔」。中罪可悔有兩種情況,即(1)對通常情況下不可能致死的行為的後果的不自覺,但在行為之前,對方已經給予了警告,如: 又一人坐,以衣自覆,居士喚言:「起!」是人言:「勿喚,我起便死。」復喚言:「起!起!」便即死。…佛言:「犯中罪可悔。」 (2)事情不如所料發生,包括(i)對行為本身的不如所料,如: 又一人病癰瘡未熟,居士為破而死。即生疑。佛言:「癰瘡未熟,若破者人死是中罪可悔,若破熟癰瘡死者無罪。」 (ii)對行為對象的不如所料,如: 若居士方便欲殺人,而殺非人,是中罪可悔。 (iii)對行為結果的不如所料,即被害人因種種原因未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