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虛大師的僧寺經濟建設思想(李虎群)
太虛大師的僧寺經濟建設思想 李虎群 《法音》
太虛大師生長于清末民初,活動于民國。這是一個世界范圍內的大變革時代,其間經歷了兩次世界大戰,世界格局變幻莫測,中西各國傳統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都在經歷著巨大的變革。就中國而言,表現為滿清王朝的覆滅、民國的初建、軍閥的混戰、日本的侵略這一混亂格局,經濟凋敝,民不聊生,思想文化界也歷經動盪,傳統文化受到普遍的批判和指責,「五四」運動更喊出了「打倒孔家店」的口號,必欲盡除而後快,同時西方的科學民主思想、各類哲學思潮又如滾滾洪流湧入中華,人心搖盪,莫知所歸。太虛大師本著一腔悲願,發心拯拔,遂倡導教理、教制和教產三大改革,竭力促成佛教的現代化,以圖建設如法契機的人生佛教,博濟蒼生。在這一過程中,他始終強調理論、制度、經濟三足鼎立,缺一不可;其中,關于前二者學界的論述已頗豐,本文擬就太虛大師僧寺經濟建設思想的來龍去脈以及旨趣做一梳理,以凸顯這一重要環節。
一、緣起——近代中國佛教狀況:廟產興學與「法派」、「剃派」
突變的中國近代社會,本國固有學術既遭賤棄,西學精神又未能深致;思潮紛湧,國人彷徨苦悶。人心之險,已險于山川;時代相迫,更危如累卵。人心既莫知所歸,國家又一團亂麻,彷徨無路的國人或到西學處尋找出路,拿來了科學思潮和民主思想;或返求自家以前被忽略的佛教,卻抱理性研究之態度,遂有佛學研究之振興。太虛對當時的時代是有深刻認識的,曾對種種世相思潮做過深入細緻的分析,認為眾苦沸騰,非佛法莫能拯救。可是自晚清民國以來,佛教義學廢弛、僧眾素質低劣、僧制朽敗已經日甚一日,更加以教外的非議排擠,多譏佛教為「死的佛教」、「鬼的佛教」,近代中國佛教已大有風雨飄搖、存亡不保之勢。
縱觀近代中國佛教史,佛教不斷面臨著社會的沖擊,「廟產興學」運動幾乎從未中斷。提充廟產興辦教育的運動可以上溯到清末洋務派中堅人物張之洞,為挽救清末危局,他在《勸學篇》中即提出了以廟產辦學的思想,以為天下寺觀不下數萬,皆有田產,而其物業由布施而來,若改作學堂,則屋宇、田產悉具。此論一出,即由清廷頒發全國,付諸實施,由此引發了第一次廟產興學風潮。侵奪寺產、逐僧牟利于此濫觴,至民國愈演愈烈,致漸有僧寺依托外國勢力以圖自保者,如杭州等地就有30余座寺廟歸投日本淨土真宗的本願寺,遇事即由日本領事館出面維護;事發,清廷遂有保護佛教、僧眾自動興學之舉,事態稍息;時至民初,各種政團組織紛紛湧現,佛教界亦組織各種組織以維護佛教權益,並于1912年成立了由敬安為首的中華佛教總會;後袁世凱代孫中山先生為總統,國內局勢動盪,各地毀佛逐僧、侵奪寺產再度興起,遂有敬安北上舍命護教,全國輿論為之譁然,佛寺賴以小安;至1915年6月,北京政府內務部制定《寺產管理暫行條令》,以保護寺產為名,架空了寺院自身對寺產的處置權;更于10月公布《管理寺廟條令》三十一條,予地方官吏對于寺廟的生殺之權;1918年段祺瑞執政府公然宣布取締中華佛教總會,使這一全國性的佛教組織在名義上也不復存在了。1927年,全國再度興起廟產興學風潮,1928年內政部又有改僧寺為學校之議,中大教授邰爽秋擬向全國教育會議提出廟產興學的具體方案,僧界大受震動;1929年1月,國務會議議決,公布《監督寺廟條例》二十一條,有以全部寺產充當社會公益之趨勢;1930年,邰爽秋等又聯名發表《廟產興學促進會宣言》,以中央大學為中心,各處成立促進會,煽動排佛;在1935年的全國教育會議上,又有將佛教寺產充當教育基金、寺廟改為學校的提議,且被通過並呈請南京政府內政部備案。
《易》云:「履霜,堅冰至。」這種狀況既有近由,即清末民國的僧眾素質低劣;更有遠因。元明以來,中國僧寺主要分禪、講、律、淨、教等五種,後講、律、淨、教逐漸融于禪寺。受中國傳統宗法傳承和家族世襲觀念的影響,天下寺院往往傳承宗門、固守世業;其傳承,大廟多由前任住持僧以「法卷」寫明歷代傳承,開堂傳法,授予弟子,稱為「法徒」,遂稱為「法派」;小廟往往自寺剃度,師徒相承,遂稱為「剃派」——這樣,就逐漸形成了傳法和寺院相依附、寺院財產師徒授受的叢林制度。到了清末民初,寺廟原來的十方叢林制度已經徒存形式,而替代以法派、剃派這兩種傳承方式,剃派適足以形成僧寺的家產私有制,法派適足以形成僧寺的家族承襲制,遂使寺院弊端叢生。太虛大師對此深有感觸:「中國民族以至中國佛教最大之弱點,則在家族性太深,中國佛教僧寺亦變為一個一個家產,此為中國僧寺沒法振興之症結處。」所以,太虛非常關切建僧過程中僧寺經濟的建設,認為中國僧寺的家族傳承、寺產私有是佛教衰亡的一大病根:「若能醫好此病症,中國之佛教乃可重振。」中國近代的僧伽時刻處于家園不保、流離失處的憂患之中;僧界不能有為,則僧寺必為淪奪!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太虛對此慨嘆道:「自清季以來,佛教即入多事之秋。三十年來常有僧寺能不能存在之問題發生,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僧寺時感無限之恐慌。然考察現代思潮,有一部分人根本反對宗教,以為佛教是宗教之一,故應與其它宗教同其不能存在。亦有人以為佛教非宗教,謂其所講明宇宙人生之原理,永為人類所必需研究之學術,故仍可存在。至于不反對宗教者,則于佛教之應當存在,更不存問題;然寺僧可否存在,其問題至今未決。如十七年之廟產興學運動,為消滅寺僧之最顯著者。最近該會已宣告成立,並得黨部政府之許可,其標語為『人其人而不火其書,利其產而不毀其宇』。于佛教之經書典籍及古蹟名勝雖猶主張保存,而對于僧人僧產,則固將人之、利之,而不復許其存在矣。」所以太虛的建僧運動始終注意寺院經濟一環,實來有自;也奠定了大師建設寺院經濟既注重教內改革、又注意協調社會的格局。
二、佛教內部經濟改革的三大方案
剃派、法派相傳的僧寺家庭私有化,嚴重制約了僧團的建設。太虛認為,「在家族制錮蔽下,只知各保寺產,怯守殘闕,全失我佛大雄大力之宏度,而不能以地方的、全國的、世界的佛教為重。」佛教僧寺不能在社會中發揮作用,遂有不斷的廟產興學、侵吞寺產;僧寺存亡,岌岌可危。所謂,「佛教若無經濟上安身立命的地位,只有分利,無有生利,難免社會淘汰。」為此,太虛大師方案有三:首先要保留寺產;其次要改革僧寺法派、剃派相傳的狀況,采取集體產權和僧團公度制度;第三,僧寺經濟獨立,僧伽自謀生路。
太虛認為佛教革命,必須要保留僧寺,這一點是絕對不能動搖的。他說:「中國的佛教,由僧寺代表了二千年。則中國佛教的僧寺,內有二千年歷史為背景,外有現代全國全世界的環境為背景。以此中國的佛教革命,決不能拋棄了有兩千年歷史為背景的僧寺。」佛教團體和僧教育也是要保護寺產,「故清末以來,寺產常被外人侵占,乃有僧教育會、佛教會……團體之組織,辦僧教育,才也成近三四十年保持寺院祖產之要事。」後來在太虛的僧教育思想里也一直貫穿著保留僧寺的思想,認為僧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保存僧寺,如1931年講「僧教育之目的與程序」,說:「其運動果真實現,則將來僅有專供社會人士研究之佛學,而寺院雖存,已非僧眾修學之場所、佛教弘化之機關矣。如此則佛寺僧眾不能存在,而我人又何需更提倡僧教育耶?此則今在辦僧教育及受僧教育者,皆應當深切注意研究者也。」
僧寺既得以存在,但必須予以改良,「寺院舊制不能存在,而佛教屹立于世間,要不要一種住持佛教的組織呢?這住持佛教的機關,就是寺院,說佛教寺院不隨潮流改進,其意是現在的寺院制度腐敗故不能存在,並非是無須寺院。這只能說改革現在腐敗不良的寺院制度,另創新的適合時代的完善制度。」而太虛認為中國佛教衰落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傳統以來寺廟受中國家族制度影響而形成的剃派、法派相傳的寺產承襲痼疾,所以要除此痼疾,改剃度為公度,使僧團能夠管理僧團的公產,「而中國民族以至中國佛教最大之弱點,則在家族性太深,中國佛教僧寺亦變為一個一個家產,此為中國僧寺沒法整興之症結處。若能醫好此病症,中國之佛教乃可重振。于此,要使一部分成為僧團公產,一部分索性成為還俗之在家佛徒私產,好似混沌開而陰陽判一般,重濁者下凝為地,而輕清者上升為天。然使僧團組織能健全而管用僧團公產,改良剃度以成為公度,或亦消除剃派、法派的子孫傳統一術。」太虛明確提出要把佛教寺產變為公產,「中國寺僧太成變相家族了,很是弊害,應以寺產為一地方、或全國、或全世界的佛教公產,不應囿于剃度傳法少數人所有。」並進而指出建設現代中國佛教,必須變家產的僧寺為共有,同時改私度為公度,並且認為這才是正本清源之道,「更發揮其富容和及公天下之特殊性,庶其可成中國的現代佛教建設!然設非化家產的僧寺成公產的僧團,則終無建設的基礎;若能先禁私人剃度,實行僧團公度,並皆先入律儀苑修學二年,實為清源正本之道。」
具體應該如何實現這樣的原則呢?就是實行政教分離的集體產權制度,「凡佛教范圍內之財產、居宅,得完全由佛教統一機關之佛教總會公有而保護之,以興辦教育、慈善、布教等事業;除佛教統一機關之外,無論何項機關,或團體、或私人,均不能侵占而干涉之。」
在太虛著名的《整理僧伽制度論》里,他對此做出了詳盡的安排和計劃:在寺院經濟制度上,太虛針對當時時弊,就單個寺廟和整個佛教事業分兩個層次論述。在寺廟層次上,采取集體產權和個人產權相結合的制度,公私分明,條理清楚。屬于集體產權者包括田地山場等不動產,以及法事費、募化費等動產,當悉屬之十方僧物,以僧伽為權利主體。諸僧伽藍所有財產,悉同十方叢林性質,不容私相授受;即諸阿蘭若所有者,亦應作為十方僧物,若舍離時應歸伽藍,不得隨意遺傳徒屬。屬于個人產權者,則包括:任僧中各項職員之薪金;僧中所散給之齋薪金;由代人作禮懺誦經等法事所入者;得之俗中親屬、僧中師友者;由皈依剃度等各種弟子及諸信仰人等所布施、專以供養本人者;仗自己道術學藝利益人,而受人專謝者。要之,凡不以僧伽大眾名義所入者,皆歸各個本人私有;並對于個人私有財產予以道義上的約束。這些屬于個人產權的個人私有財物,可以傳之徒屬。在全國佛教組織層次上,采取黨派會費制度。取僧中各人私有之貯蓄金,以組成佛法僧園之經費;以此經費籌辦銀行和工廠,以生利潤。所有收入用于佛教事業,諸如慈善費、布教費、經典書報之津貼費、周濟費等。其余則為園中食用費、薪費,及各項公費、修造費。取之于僧、用之于公,太虛的構思的確高妙。
太虛晚年(1946年8月)在焦山中國佛教會會務訓練班講《存在、僧、僧羯磨》時對僧寺經濟問題作了系統的闡述,「入了僧的人,要以簡單樸素的生活來實踐佛陀的法律,方能成為利和同均乃至見和同解的清淨僧團。倘出家而不明了僧的真義,不實踐和合的行為,那就失掉了僧的精神。若更以一庵、一寺為家,執持營私,則出一家又入一家,離僧的真義更遠了!要以僧團共同的生命為第一生命,至于個人、庵寺,都要屬于大僧團生命中。要充實而且發揚大僧團生命,不因有自身、自寺而使生障礙,影響僧團。如能有利于大僧團,即犧牲自身、自寺亦應為之。現時佛教衰落,尤其中國佛教更衰落,要振興佛教,必須充實且發揮僧團的力量。中國因宗族思想濃厚,影響到佛教亦成為一庵一寺變相家庭、徒子法孫的制度,此種現象,明末清初以後逐漸加盛,最為近代佛教衰落之要因!現在佛教會基本單位是以縣為單位,一縣之中出家者都各有小庵或參學住持的叢林,如各守其私,就影響縣佛會的健全;要能超過為一寺一庵的心量而力為一縣的佛教會,縣佛會遵照省佛會的指示辦理,省佛會又受全國佛教會的指揮為基礎。所以同時還要將力量貢獻到省佛會乃至全國佛教會,如總會有所提倡,各省會、縣會、就要努力遵辦。」他先從僧之本義講起,為僧的精神就是以簡單樸素的生活來成為利和同均乃至見和同解的清淨僧團,所以出家眾如果還是以一庵、一寺為家,以為私產,私自傳授,則出一家又入一家,就遠遠背離了僧的真義;又從中國佛教衰落的歷史講起,指出佛教在歷史上成為一庵一寺變相家庭、徒子法孫的制度,最為近代佛教衰落之要因;最後從現狀佛教會成立的初衷講起,指出要能超越一寺一庵的心量而全力為公,以充實發揮僧團的力量。理事具明,故而必須改私度為公度,改私有為公有。
另外,歷史上寺廟的進項主要靠田地租稅、信眾進奉和經懺燄口。但近代社會的發展越來越注重自力更生,不耕而食、不織而衣的僧伽生活,實際上已經逐漸不能繼續下去了;社會越來越批評僧伽不勞而獲。太虛一直注意到這一點,早在1920年《人工與佛學新僧化》和《唐代禪宗和現代思潮》里便認識到「外乞食以資色身,內乞法以資慧身」的印度僧制已經不適合中國現實了,主張學習禪宗內外無乞食于人的新僧化,「務人工以安色身,則貴簡樸;修佛學以嚴法身,則貴真至,故其精神即不求乞之沙門行杜多行也。」1927年之《僧制今論》即是就原有寺僧為根據,以多數無僧格之僧伽充作勞僧,以少數優秀分子研習經論。1930年的《建僧大綱》說「不依據原有的僧寺」而實行僧教育,但也提出了要發揮僧寺布教所的作用。
尤可注意的是,就在1946年,也就是太虛圓寂前的四、五個月,他還就寺院經濟問題相繼寫了兩篇文章《佛教僧寺的經濟建設》(9月)、《由經濟理論說到僧寺經濟建設》(11月)。《佛教僧寺的經濟建設》著重指出了從事僧寺經濟建設以實現自力更生的緊迫性,「在全面的國民經濟政策建設之下,佛教寺僧的經濟建設,是刻不容緩的當務之急。我們知道,今後的中國社會,是每個人民自力更生的社會,就是說勞動與享受均勻。要想不耕而食,不織而衣,坐享其成,恐為今後社會所不許,且自己亦不過意。」然後根據全國寺僧的不同類型,分別列舉了開發僧寺經濟源流的辦法,「一、山鄉寺僧,應就原有山場田地,在縣區聯合為林場、農場或農林場之開辦。二、城市寺僧,可就寺地所宜,集辦罐頭筍菜及僧衣鞋帽,或圖書館、印刷等工廠商店。三、應民眾需求而服務的經懺,應由佛教會訂立法規,整理運用,以增經濟收入,同時改善風俗。」由經濟理論說到僧寺經濟建設》則析世界經濟形式有三類:自由的放任經濟、集體的計劃經濟、民主的計劃經濟。先指出前二種經濟形式的弊端,從而論斷中國將要走上民主的計劃經濟,並論定這種經濟形式將決定現階段僧寺經濟的建設,由此為寺院經濟制度制訂了更加長遠的方案:「中國民主計劃經濟下的僧寺經濟建議:1、要由佛教會調查登記全國僧寺的不動產,與其它事業的收益品數;2、編訂生產及分配消費之總計劃;3、各省分會、各縣支會、各大寺得制出局部計劃,提供中國佛教會審核參考,並指導修正;4、招集僧寺游資,辦一『佛教銀行』,為全國僧寺經濟之金融樞機;5、各支會或各大寺、各省分會集辦林場,農場,及發揚教化的印刷工廠與書局等工商業。」太虛考慮得很是周到,這樣的方案顯然有助于最有效地利用全國僧寺的經濟資源,實現僧寺經濟的穩定發展。
三、澄清誤解:佛教與社會相互利益
針對佛教內部,太虛著重僧寺獨立、產權分明和經濟自給幾個方面;而為了澄清一般社會大眾對佛教「分利」的誤會,協理佛教與社會的關系,他特別強調指出僧伽作為社會的一部分特殊群體,即便是分社會之一部分利益,從經濟學角度講也是無可厚非的。太虛指出:「有人說僧伽是分利的。分利的話,要看怎樣講,不能說他不耕而食、不織而衣,就是分利的。因為,一個社會的組織成功,他是有千差萬別各種關系上的互助才能如此的。譬如一個國家中,軍人能防衛國家,警察能維持治安,黨政能辦理國民應興應革的事宜,法律能保障人民的秩序而制止人民的犯亂,教育能發育人民的知識,宗教能培養人民的道德,而佛教在無形中也是極大的一種慈悲感化的社會教育。照這樣看起來,佛教對于社會確有相互利益的。所以,佛教徒平常用一點布衣素食,也不為對不起社會,即照經濟學上看,也莫有違背其原理的。」
在這里太虛指出,一般社會批評佛教僧伽分利的指責其實是簡單化和不恰當的,因為從社會組織結構來分析,一個社會要由千差萬別各種關系的互助才能組織成功,這些關系包括軍人、警察、黨政、法律、教育和宗教等;而佛教也是其中之一,他的作用就是培養人民的道德、發揚慈悲感化的社會教育。從社會學角度講,有佛教存在,社會更加和諧;同時,從經濟學角度講,佛教僧伽也可以像軍人、警察、黨政人士「不耕而食,不織而衣」等一樣,分社會一部分利益的。人們對于僧伽分利的批評,只不過是對于社會結構和僧伽作用不夠了解罷了。當然,這就要澄清人們對于佛教的誤解,所以太虛才始終本著人生佛教來建僧,來建成和樂的人世,以落實大乘佛法的真義。這樣,太虛的僧寺理論就和建僧思想緊密聯系,渾然成為一個整體。
在《救僧運動》這篇短文中,他為革命僧條列了十條革新僧制的方法,這里幾乎囊括了所有太虛僧寺經濟的思想,從《整理僧伽制度論》到《菩薩學處》不外乎是:「……二、全力擁護二千年遺留下來的僧寺財產。三、革除以剃派、法派占奪十方僧寺財產作為子孫私產的傳承制。……五、剷除一般藉剃派、法派傳承制以霸占僧產而自私自利的大小寺院住持,及大寺中助紂為虐的首領職事。六、尊敬及擁護能改剃派、法派傳承制為選賢制,及辦學校教育青年僧,與作利濟社會事業的菩薩僧。七、收回少數住持所霸占為私產的僧產,取來支配為教育青年僧及改良一般愚僧的生活,與作利濟社會慈善事業等之費用。」
四、僧寺經濟建設的旨歸:踐行菩薩戒
太虛大師在1924年做了《志行之自述》,標明了自己建僧的心境:「『志在整興佛教僧(住持僧)會(正信會),行在瑜伽菩薩戒本』,斯志斯行,余蓋決定于民四之冬,而迄今持之弗渝者也。」太虛大師遂勸奉僧伽行在瑜伽菩薩戒本,皆應熟讀深思其義,躬踐而力行。他強調指出:「必能踐行此菩薩戒,乃足以整興佛教之僧會。必整興佛教之僧會,此菩薩戒之精神乃實現。」太虛大師前後近40年建僧護教,推動他的源動力就在于踐行菩提心為因、大慈悲為本、方便萬行為門的菩薩戒;作為建僧重要一環的僧寺經濟建設,其旨歸同樣在此。還是太虛大師說得好,「總之,我們想復興中國的佛教,樹立現代的中國佛教,就得實現整興僧寺、服務人群的今菩薩行!」
太虛大師說他建設現代僧團的最終理想就是:「蓋專以無限的真如道德精神為目的,其目的不在于此勞動生活的衣食住,但用此勞動生活的衣食住為幫助達到其最高目的之一渡具,目的既不在此,故能于此但求作受能可而止,而不奢不爭也,此其一。無交合生育之事,則無特殊親愛關系之人,以之亦無于內部分裂而發生成立家族家產之虞,此其二。其內絕無一點侈靡、奢華、淫佚、榮耀、威權、富麗等之可欲之事,惟是簡單、勤儉、樸陋、恬淡之風味,來者不拒,同斯安之,故亦不致有外來侵奪之憂而須用強力防固也。」我們從這里可以看出,他那麼重視僧寺經濟的建設,排除僧寺家族家產化的可能,只是要「為幫助達到其最高目的之一渡具」,「專以無限的真如道德精神為目的」,即為了建立清淨如法的僧團而奠定物質基礎,使「不致有外來侵奪之憂」;並非為了經濟而經濟,不是貪圖「侈靡、奢華、淫佚、榮耀、威權、富麗等之可欲之事」,而倡導「簡單、勤儉、樸陋、恬淡之風味」。
我們的時代已經是工商社會了,實現佛教的現代化,寺院經濟建設是其中不可避免的重要一環。太虛大師提出的在保持寺產的基礎上,實現寺產公有及經濟自主的思想,以及與社會協調,並最終指歸菩薩戒的路向,在今天應該仍然有著深刻的啟發性。